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冶城罚决字〔2024〕第010号)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行政处罚案 |
行政执法文号 | (冶)城罚决字〔2024〕第010号 |
违法单位名称 | 大冶市金牛黄金煤气站 |
法定代表(负责)人 | |
违法自然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5月4日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处以叁万元人民币罚款,对该站违法充装的11个液化气钢瓶进行没收。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5月23日 |
行政机关名称 |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