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冶城罚决字〔2024〕第004号)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未对充装好7个钢瓶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文号 | (冶)城罚决字〔2024〕第004号 |
违法单位名称 | 大冶市金牛黄金煤气站 |
法定代表(负责)人 | |
违法自然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1月3日未对充装好7个钢瓶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处以壹万元人民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元整。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3月6日 |
行政机关名称 |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