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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冶城管罚决字〔2023〕第011号)

发表日期:2023-12-14    文章来源: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冶城罚决字〔2023〕第011


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案件名称

大冶市城西浩正液化气站未按照经营许可证经营规定(经营范围)向鄂州市花湖幼儿园提供燃气案

行政执法文号

冶城管罚决字〔2023〕第011

违法单位名称

大冶市城西浩正液化气站

法定代表(负责)人

李某某

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8月31日未按照经营许可证经营规定(经营范围)向鄂州市花湖幼儿园提供燃气,涉嫌跨区域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按照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停止向跨区域单位或是个人提供经营性燃气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经营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14

行政机关名称

大冶市城市管理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