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大冶市金牛镇袁铺村集体土地0.5188公顷,灵乡镇张河村集体土地2.3519公顷、毛铺村集体土地2.0197公顷、芭山村集体土地7.5550公顷、曹铺村集体土地0.1851公顷、毛铺水库集体土地0.0609公顷;使用毛铺水库国有土地0.0883公顷,共计12.7797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集体农用地11.8689公顷(含耕地7.0321公顷、园地0.0021公顷、林地3.3924公顷、其它农用地1.4392公顷)、建设用地0.8225公顷;国有农用地0.0883公顷(含耕地0.0447公顷、其它农用地0.0436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拟征收土地用于贺铺至胡铺段改造工程用地。
四、土地用途:公路用地。
五、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涉及2个征地区片,标准分别为 60.9万元/公顷、73.35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按《2014年大冶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4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按2.415万元/公顷的标准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实结算。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即(一)货币安置101人;安置补助费554.6731万元。(二)社会保险安置,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精神,由市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险安置。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拟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特此公告。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 11 日
(联系电话:8013241 ,监督电话:876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