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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2022年度第17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发表日期:2024-05-27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大冶市罗家桥街道敖山村集体土地3.2823公顷、中堰村集体土地0.0209公顷、吴天铺村集体土地0.5999公顷;使用罗家桥街道敖山村国有土地4.6920公顷、中堰村国有土地2.0711公顷、吴天铺村国有土地1.3062公顷,共计11.9724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集体农用地3.9031公顷(含耕地3.3685公顷、其他农用地0.5346公顷);国有农用地7.3468公顷(含耕地6.1253、草地0.7817公顷、其它农用地0.4398公顷)、建设用地0.7225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拟征收土地用于大冶市2022年度第17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四、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五、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规定,涉及1个征地区片,标准为87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按《2014年大冶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4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按2.61万元/公顷的标准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实结算。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即(一)货币安置88;安置补助费203.7419万元。(二)社会保险安置,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精神,由市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险安置。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拟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特此公告。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3111

(联系电话:8013241 ,监督电话:876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