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大冶市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锦绣方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才林街光明馨城1-305
被投诉人:大冶市人民法院
地 址:大冶市新冶大道72号
相关供应商1:湖北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路8号
相关供应商2:黄石市登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黄石市下陆区大泉路岭秀新城3号楼15层
三、基本情况
2022年6月27日,大冶市财政局收到武汉锦绣方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大冶市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的投诉书。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决定告知如下: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黄石市登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子公司的法人与湖北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为同一人;2、黄石市登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子公司的法人与湖北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为同一人;3、周浪曾是黄石市登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人;4、黄石市登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大冶和黄石范围内多次同时参加同一项目,并其中一单位中标。
投诉人于2022年6月8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回复,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于2022年6月2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二、调查过程
(一)2022年7月4日,大冶市财政局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告知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针对投诉事项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二)2022年7月6日,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针对投诉事项作了说明,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三)2022年7月7日至7月18日,大冶市财政局根据投诉内容及被投诉人的说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于2022年7月18日组织专家小组论证,专家小组就投诉事项给出处理建议。
经查:1、投诉事项1、2、3中,黄石市登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湖北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也不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2、投诉事项4超出质疑函范围。
三、处理决定
根据上述情况和各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补充事宜
大冶市财政局
2022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