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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发表日期: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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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
序号 | 内容 | ||||||
1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1 | 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质材料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部门 | 提供复印件(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部门 | 提供复印件(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3 | 环保批复和验收意见 | 市农业农村局 | 环保部门 | 提供复印件(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4 | 土地使用权材料 | 市农业农村局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提供复印件(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5 | 营业执照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提供复印件(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6 | 市政府同意建设定点屠宰厂(场)的批复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政府 | 提供复印件(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7 | 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同意立项、规划建设的文件 | 市农业农村局 | 住建部门 | 提供复印件(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8 | 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材料 | 市农业农村局 | 消防部门 | 提供复印件(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2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1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 市农业农村局 | 公安机关 | 提供复印件(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3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1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正,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正,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予以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市农业农村局 | 公安机关 | 提供复印件(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2 | 营业执照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提供复印件(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3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市农业农村局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提供复印件(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4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 | 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提供复印件(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2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市农业农村局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提供复印件(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5 | 农药经营许可 | 1 | 身份证明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农业农村局 | 公安机关 | 提供复印件(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2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市农业农村局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提供复印件(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6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1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部门 | 提供复印件(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2 | 营业执照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提供复印件(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3 | 身份证 | 市农业农村局 | 公安机关 | 提供复印件(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4 |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 | 市农业农村局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提供复印件(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5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材料 | 市农业农村局 | 医疗机构 | 提供复印件(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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