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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取消事项汇总
发表日期: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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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清理 意见
| 取消或保留的 理由 |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1 | 有无抵押、查封的证明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市住 建局 (人 防办) | 不动产 登记机 构 | 取消 | 实行告知承诺制 部门核查 |
2 | 有无拆迁还建的证明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 市住建局 | 县级以 上地方 人民政 府城市 规划行 政主管 部门 | 取消 | 实行告知承诺制 部门核查 |
3
| 享受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项目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由省价格、财政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减收或者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市住建局 | 国家相 关部门 | 取消 | 实行告知承诺制 部门核查 |
无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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