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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21-06-28
标  题: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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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局属二级单位,机关各股室,各相关单位:

深化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202023号)文件精神和《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度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123号)的要求,结合市实际,制定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一、适用范围

本市市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城乡建设工程(建筑物类工程、市政与公用设施类工程、道路与交通类工程、管网工程、其工程)等。

二、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

属于下列范畴的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需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后及工程施工前,向我局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按我局审定备案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

(一)建(构)筑物类工程。

1.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性质,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建筑结构及使用功能变更的建设工程(包括内部装修、内部分隔、建筑外立面等),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2.既有多层住宅小区及其它建筑(除各类学校、综合医院、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大型酒店、大型购物中心、会展中心等公共建筑)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室外加装消防楼梯或加装电梯的工程。

3.既有建筑或已审批在建建筑增设室外消防专用钢楼梯,既有建筑(小区、单位)升级改造,增设大门、门卫室等。

4.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等设施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增设或改建公共的、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市政与公用设施类工程。

1.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垃圾站等)等改造提升项目(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等历史文化保护区除外)。

2.城市公园绿地、市政道路绿化、城市广场、停车场。

3.公交车站(亭)、电力铁塔等。

4.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设立的用于维护城市安全、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的监控设备、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三)道路与交通类工程。

1.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不涉及新改扩建构筑物的既有道路维修改造及交通市政工程,如道路刷黑、行车道、人行道宽度变化等

2.不涉及新征用地的绿道建设项目。

3.宽8米以下的道路及步道建设工程。

(四)管网类工程。

1.长度不超过150米的市政管线工程,小区内、背街小巷等管线工程。

2.35kV 及以下架空及地下电力线路、中压及以下燃气管线、DN500以下供水管线新建及迁改

(五)其它工程。

1.夜景照明工程。

2.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建设项目在符合《物权法》(《民法典》)要求且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在自身用地范围内增设不涉及市政设施、无地面建筑物的地下消防水池、污水处理池、化粪池、清水池等设施。

三、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

属于下列范畴的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需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后,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一)建(构)筑物类工程。

1.在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建设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高度不超过6 米且符合建筑安全与质量标准的建(构)筑物

2.在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承诺到期拆除的临时售楼处。

3.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建筑套内各功能用房位置调整以及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

4.由政府主导整体纳入统一改造的老旧住宅小区平改坡屋顶整治项目(含平改坡、原样翻修),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

5.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为工程施工配套的临时性建筑物(总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如施工期间临时性出入口、施工用房、施工围墙等;以及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如农用棚架等)。

6.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7.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非市政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8.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


9.在工业项目内的雨(污)水池、地泵、消防水池、罐区、堆场、门楼(不含门房)、非机动车棚等构筑物。


10.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以下乡村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较小的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戏台、球场等零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种植类、养殖类设施农业项目及场地型设施农业项目。

(二)市政与公用设施类工程。

1.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在既有道路上建设的道路附属设施,如∶ 路灯、路牌、路标、旗杆、道路护栏、消防栓、照明设施、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等。

2.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建设自助式公用电话亭、公共直饮水设施、垃圾分类设施、5G通信设施、充电桩、自助快递柜、自助售货柜、道闸、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等。

3.水、电、气及通信(讯)的小型附属设施,如环网柜、光交箱、水表箱、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户外配电箱、燃气调压计量与安全防护、环境监测等设施设备及其基座

4.既有住宅小区、办公、公园内单独建设非经营性的,不涉及建设建(构)筑物及不降低绿地率的更新项目,如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不包括总体高度超过 10米或基座设计为碑式、座式的大型城市雕塑)等园林小品、内部道路、步行桥(涵)、儿童游乐设施等建(构)筑物及设施(大门及公厕除外)。

5.绿化工程及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6.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不含室外地面机械式停车楼、停车库),并按照机械设备安装进行管理的工程。

7.抗疫、抢险应急临时用电、用水、用气建设工程。

8.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围墙、挡土墙工程。

9.经安全主管部门同意,既有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且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增设储气罐、储油池、加油枪或油罐增减容、改变储存油品类型等加油加气设施改造项目。

(三)道路与交通类工程。

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四)管网类工程。

1.既有道路管线临时工程。

2.施工场地内临时用水、电工程,已经审批的既有管线原路径维修、更新以及提档升级改造。

(五)其它工程。

1.道路绿化工程、乡村小型桥梁、景观小品、游步道等。

2.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3.设置于街道或公路旁的汽车尾气监测点。

4.不涉及新增建(构)筑物的环境整治、土地治理、生态修复、山体绿化、地面塌陷修复工程。

5.不涉及新增建(构)筑物的城市口袋公园、水环境整治、堤岸维修加固和河道、管线清淤工程。

四、其他

(一)本清单所列的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类型,我局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可不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类项目按《民法典》有关物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建设,遵循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满足卫生防疫、生态环保、消防、地质、结构等公共安全要求,确保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有造成周围环境或设施损害与破坏,使国家、组织和公民个人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需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对以上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应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管线安全、城市管理、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符合本豁免清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房地一体及其他产权登记要求的情况下,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可直接申请办理,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局可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更新。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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