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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发表日期:202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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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相关部门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3 | 省自然资源厅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合同;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文件 | 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 |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4号)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将其使用权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应当在出让、出租合同签定后30日内,由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并提交下列材料:(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合同;(四)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文件。 | 省政府规章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村委会 | √ | √ | √ | |
4 | 省自然资源厅 | 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合同 | 集体建设用地转让、转租 |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4号)第十七条:转让、转租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合同等材料,到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 省政府规章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人 | √ | √ | √ | |
5 | 省自然资源厅 | 抵押合同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抵押的形式作为债权担保 | 《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4号)第二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抵押的形式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抵押双方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抵押合同等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省政府规章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抵押双方 | √ | √ | √ | |
6 | 省自然资源厅 | 合同书;技术设计书(复印件)或者项目说明书;人员名册 | 测绘项目登记 |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6号)第十条:办理测绘项目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省政府规章 | 测绘部门 | 申请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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