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发改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目录
(2022年度)
第一部分 发改局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能
二、单位法定执法职责
第二部分 发改局行政执法数据表
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统计表
二、行政许可统计表
三、行政处罚统计表
四、行政强制统计表
五、行政征收征用统计表
六、行政检查统计表
七、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统计表
第一部分 大冶市发改局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能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参与拟定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范性文件,参与拟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全市经济运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参与组织重要经济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实施;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并提出建议;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论证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方案;负责有关专项改革开放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工作;组织对高新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发展中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协调落实振兴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高新区和各类工业园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和可持续性发展的相关规定、政策;负责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的重大课题的研究,及时掌握国家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工作的政策动态;负责拟定大冶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组织提出全市重点项目计划草案;安排市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 会同相关部门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及政策;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国家、省、黄石市用于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资金的使用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使用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资金的项目进行筛选和评估论证。
(五)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拟订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的责任,提出促进消费需求增长的政策建议;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提出全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
(七)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八)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国防交通保障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交通战备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交通战备动员有关工作。
(九)组织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服务业主要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年度计划目标和工作重点;研究提出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和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服务业各行业发展;研究全市服务业领域投资动态,审查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服务业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指导全市服务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服务业产业升级。
(十)贯彻落实国家. 省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信用工作的决议、决定,负责制定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规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建立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制度及贯彻落实。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价格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确定提出全市价格收费改革调整建议计划方案,提出价格调控目标,实施价格调控措施;依法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价格调控体系,协助政府建立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度、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特殊情况下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价格紧急措施制度;负责组织全市价格信息网络,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及时分析、预测市场价格形势,提出价格调控和相关经济决策建议;积极开发利用价格信息服务功能,引导生产和消费。
(十二)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处理价格争议、协调地区之间的价格关系。
(十三)按照权限分工,制定全市地方定价目录;依法管理重要的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价格、各类服务价格以及国家行政机关收费;负责制定市管价格和收费的作价原则、办法、水平,合理安排各种差价(费)和比价(费)关系;依法制定价格和收费行为规范,维护正常的价格和收费秩序;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价格管理方法和形式,推进价格公告和价格听证制度;依法组织全市农产品、工业品、房地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介服务及部分行政管理的成本费用的调查分析工作;向有关方面提供调查、分析资料,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实行成本监审。
(十四)负责全市价格监测工作,对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测;开展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工作;调查分析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供求的变动情况;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分析、预警信息,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负责收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为研究和改进价格调控和管理工作服务。
(十五)依法对本市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关的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定、评估、认证工作。组织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评估、咨询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制定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市粮油流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建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市政府的统-部署,贯彻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承担全市粮食监测预警和粮食应急供应工作;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指导粮食产销合作,组织粮食品种、数量的余缺调剂;做好粮食价格管理和调控;制定粮食在供求失衡情况下的应急措施,提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建立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承担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拟订全市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审批并核查粮食收购资格;承担全市军粮供应管理工作;组织落实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粮食供应以及农村因灾借粮工作。
(十七)制定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加快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全市粮食流通市场体系;协助全市粮食产业的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和推进全市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监督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的执行。
(十八)加强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政策;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报送粮食购销、储存、加工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落实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粮食行业信用建设;加强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全市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落实粮食供需抽查工作;依法发布粮食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落实全市节粮减损和节粮爱粮宣传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乡镇粮食工作。
(十九)负责市发展和改革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按规定下放赋予经济发达镇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二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法定执法职责
(一)行政许可3项;
(二)行政处罚0项;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检查1项;
(六)行政裁决0项;
(七)行政给付0项;
(八)行政确认0项;
(九)行政奖励0项;
(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0项。
第二部分 发改局行政执法数据表
表1: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统计表(2022年度)
项目 单位 | 基本情况 |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 执法全过程记录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 |||||||||||||||||||||||||||||||||
执法人员总数 | 年度执法案件总数 | * 是否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是否公示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 公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条目总数 | 行政许可 |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 | 行政检查 | 行政征收征用 | * 是否公示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 是否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是否具有规范统一的执法文书 | 是否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 是否建设音像记录场所 | 配备执法音像 记录设备数 | 采用音像记录案件数 | * 是否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 是否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法制审核 机构情况 | 法制审核人员情况 | 聘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人数 | 进行法制审核案件数 | 纠错案件数 | ||||||||||||||
案件数 | 公示 案件数 | 案件数 | 公示 案件数 | 案件数 | 公示 案件数 | 案件数 | 公示 案件数 | 案件数 | 公示 案件数 | 照相机 | 摄像机 | 录音笔 | 执法记录仪 | 其他 | 是否设立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 | 是否指定其他工作机构承担 | 法制审核人数 | 法制审核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数 | |||||||||||||||||||
一级单位 | 大冶市发改局 | 1 | 65 | 是 | 是 | 10 | 65 | 65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是 | 是 | 否 | 是 | 否 | 0 | 0 | 0 | 0 | 0 | 0 | 是 | 是 | 是 | 否 | 3 | 0 | 1 | 0 | 0 | |
二级单位 | 大冶市价格认定中心 | 0 | 0 | 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冶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心 | 0 | 0 | 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冶市节能监察中心 | 0 | 0 | 是 | 是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是 | 是 | 否 | 是 | 否 | 0 | 0 | 0 | 0 | 0 | 0 | 是 | 是 | 是 | 否 | 3 | 0 | 0 | 0 | 0 | ||
大冶市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 0 | 0 | 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冶市转型发展促进中心 | 0 | 0 | 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 |||||||||||||||||||||||||||||||||||||
填写说明 | 1.各市直执法部门根据本地部门设置情况据实填写,一级单位和二级单位分开统计,以通过“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申报通过的单位为准,分开统计,不要遗漏。 2.“执法人员总数”指的是2021-2022年通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或免考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数。 3.“年度执法案件总数”等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案件数之和。 4.“行政执法基本信息”指的是《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如在网站公示的,一个网址算1条信息。 5.涉及案件数量统计的栏目,统计范围为结案时间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已结案件总数,未结案的不予统计。 6.对于行政处罚后又有行政强制的案件,以该单位案卷归档的方式来定,若处罚强制合为一卷,该单位以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归档,则仅记在行政处罚案件数中,但需要在行政强制统计表中统计行政强制相关数据,并备注该案卷归档在本年度行政处罚案卷中;反之,分开归档案卷,则分别统计。 7.由受委托执法组织承办的案件,统计在受委托执法组织;哪个单位承办的就统计在该单位。 8.行政检查案件数统计中,检查 1 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 1 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9.“纠错案件数”是指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后,法制审核机构进行纠正的案件数量(包括重大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未通过和经纠正重新作出新的执法决定后通过等情形)。 10.带“*”号栏目为行政执法部门需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备案的内容。 |
表2:
行政许可统计表(2022年度) | |||||
单位名称 |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 | 撤销许可数量 |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
(一)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 |||||
大冶市发改局 | 65 | 65 | 65 | 0 | 0 |
合计 | 65 | 65 | 65 | 0 | 0 |
(二)本单位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 | |||||
无 | |||||
合计 | 65 | 65 | 65 | 0 | 0 |
填写说明 | 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申请数量是指本年度行政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的数量。“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是指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 3.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 4.有法定执法职责,但本年度无执法数据的写0。没有的执法职责不填写相关数据,划上“/”。 |
表3:
行政处罚统计表(2022年度) | |||||||||||||||||||
单位名称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 | 被行政复议应诉数量 | 移送司法机关数量 | ||||||||||||||||
案源登记数量 | 立案数量 | 结案数量 | 警告、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数量 | 罚没金额(万元) | 被行政复议数量 | 被行政复议纠错数量 | 被行政诉讼数量 | 行政诉讼败诉的数量 | ||
(一)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 |||||||||||||||||||
大冶市发改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合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二)本单位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 | |||||||||||||||||||
无 | |||||||||||||||||||
合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填写说明 | 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处罚决定数量应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3.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驱逐出境等。 4.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 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6.“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7.有法定执法职责,但本年度无执法数据的写0。没有的执法职责不填写相关数据,划上“/”。 |
表4:
行政强制统计表(2022年度) | ||||||||||||||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 合计 |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合计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合计 | |||
大冶市发改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合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填写说明 | 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是指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3.“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是指“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4.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是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6.有法定执法职责,但本年度无执法数据的写0。没有的执法职责不填写相关数据,划上“/”。 |
表5:
行政征收征用统计表(2022年度) | |||||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实施数量 | 行政征用实施数量 | |||
行政收费(次) | 行政收费数额(万元) | 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 | 征收面积 | ||
大冶市发改局 | 0 | 0 | 0 | 0 | 0 |
合计 | 0 | 0 | 0 | 0 | 0 |
填写说明 | 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征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行政收费及土地、房产征收等情况。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的统计,以政府正式批文为准。(因征税属于中央垂直管理,不列入统计范围)。行政征用实施数量是指因抢险、救灾、反恐等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的数量。 3.有法定执法职责,但本年度无执法数据的写0。没有的执法职责不填写相关数据,划上“/”。 |
表6:
行政检查统计表(2022年度) | |
单位名称 | 行政检查实施次数 |
(一)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 |
大冶市发改局 | 1 |
合计 | 1 |
(二)本单位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 | |
无 | |
合计 | 1 |
填写说明 | 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检查的次数是指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3.有法定执法职责,但本年度无执法数据的写0。没有的执法职责不填写相关数据,划上“/”。 |
表7: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统计表(2022年度) | ||||||||
单位名称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行政裁决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
次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次数 | 次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次数 | 涉及金额(万元) | 宗数 | |
(一)本单位实施的、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 ||||||||
大冶市发改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合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二)本单位受委托实施的、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 | ||||||||
无 | ||||||||
合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填写说明 | 1.“行政确认次数”、“行政奖励次数”、“行政裁决次数”的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决定的数量。 2.“行政给付次数”的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 3.“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4.有法定执法职责,但本年度无执法数据的写0。没有的执法职责不填写相关数据,划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