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发表日期:2024-01-26    文章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我局为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受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在委托权限、委托事项范围内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设置执法岗位86个,在岗执法人员43个。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单位名称

警告

通报批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大冶分局

0

0

71

0

0

0

0

0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移送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计

(宗)

罚没金额(万元)


0

0

0

0

13

71

71

597.1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单位名称

申请数量

受理数量

许可数量

不予许可

数量

撤销许可

数量

大冶分局

129

129

129

0

0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2023年,共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80件,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1件,处罚金额597.1万元,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3件,移送刑事案件2件,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共2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9件,

2023年,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件,法院裁决4件,涉及金额62.5738万元。

2023年,共受理行政许可申请129件,许可129件。

2023年,共实施行政检查284宗。

行政处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三十四条第一项、《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等。

行政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本单位无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