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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和湖泊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2021年度)

发表日期:2022-01-17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水利和湖泊局

目录

第一部分  市水利和湖泊局概况

一、市水利和湖泊局主要职能

二、市水利和湖泊局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第二部分  市水利和湖泊局行政执法数据表

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统计表

二、行政许可统计表

三、行政处罚统计表

四、行政强制统计表

五、行政征收征用统计表

六、行政检查统计表

七、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统计表

市水利和湖泊局主要职能

市水利和湖泊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和湖泊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和湖泊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协调编制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照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保护和监督;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开展水利行业监督工作;指导实施地方配套工程建设,组织有关工程验收工作。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并定期公告;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水土保持违法事件查处工作;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和小水电改造工作。

(十)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区域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信息化工作。组织编制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等极端天气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水利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五)按规定下放赋予经济发达镇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十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转变职能。市水利和湖泊局要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要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节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境内通航河流航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

市水利和湖泊局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1、执行水利各级部门的有关决策部署,对各类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2、开展水利巡查工作,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利工程、河道、水土保持、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

3、对涉嫌违反《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水事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各局属执法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工作,强化执法监督力度,协调配合对水事违法案件、涉水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宣传贯彻《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公民、法人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的守法意识和法制观念。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