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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决策公开

发表日期:2022-05-20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管理暂行

办法》的起草说明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20225月17日,蔡军同志提请上会)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规范城市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居住安全,实现城市有序建设,提升城市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拟起草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申报审批程序、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包含实施依据、适用区域范围、个人D级危房定义、个人D级危房鉴定、个人单体改造和区域成片开发改造两种方式、不适用情形以及各有关单位部门工作职责。

第二章申报审批程序:包含鉴定、申报、受理、审核、审批等办理流程。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包含批后监管、放线验线、安全监管、违建处置等内容以及各职能部门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包含房屋鉴定责任和申请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明确办法发布实施前,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已鉴定确定为危房的房屋,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办理个人D级危房改造审批手续。

三、起草过程及协调情况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我局多次召开专题会、局务会讨论研究,并先后征求了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高新区、大箕铺镇、金湖街办、东岳街办的意见。2022年5月5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征求意见会,5月7日,我局再次征求了市纪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司法局意见,共征集意见10条,我局采纳7条,征求意见情况详见征求意见汇总表。

四、工作建议

现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对《办法》进行审议,该《办法》审议通过后,请求市政府印发全市贯彻实施,高位推进工作落实。

附件:征求意见汇总表

征求意见汇总表

单 位

意      见

采纳情况

市纪委

第九条【批后监管】第三点“市纪委、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组织一次督查”改为“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组织一次督查”。

已采纳

第九条【批后监管】第三点“对在个人D级危房改造审批、管理、巡查、执法监管过程中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改为“对在个人D级危房改造审批、管理、巡查、执法监管过程中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监委,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已采纳

市财政局

第四条【个人D级危房鉴定】“评估鉴定费用由市财政局落实专项经费”和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个人D级危房鉴定和成片改造开发有关经费的落实保障”,建议修改为“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鉴定由个人从我市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中自行选择进行鉴定,结果报市住建局备案,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未采纳

理由:一是为了便民惠民,减轻群众负担;二是由政府财政负担鉴定费用关键在于加强对鉴定行业的监管。

市住建局

第六条【不适用情形】规定的第(三)项不符合《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建议修改为:为申请危房改造资格擅自拆除原住房的。

已采纳

第七条【工作职责】针对“乡镇(街道、高新区)职责”。建议增加一条职责:“负责500平方米以下或必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以外项目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已采纳

第七条【工作职责】住建局职责,针对“负责审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以及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建议修改为:“负责危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认定工作;负责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包含500平方米)且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项目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已采纳

第八条【办理程序】(一)鉴定:应修改为:“申请人在大冶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中自主选择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将鉴定报告送住建局备案认定”;(五)审批:与第一条管理重复,建议删除“市住建局受理后,联合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出具《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

未采纳

理由:由市住建局组织第三方鉴定就是为了加强对鉴定行业的监管。

第十条【放线验收】:针对“危房改造竣工后,危房改造申请人应及时向市城管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城管局组织乡镇(街道、高新区)和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大治市中心城区危房改造验收意见表》”

建议修改为:“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危房改造工程危房改造竣工后,危房改造申请人(下称申请人)应及时向市城管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城管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大冶市中心城区危房改造验收意见表》;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包含500平方米)且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危房改造工程,由住建部门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在施工改造过程中,申请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进行报验和规范施工。工程完工后,危房改造申请人(下称申请人)应及时向市城管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城管局牵头负责组织土地、规划、住建等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各部门根据职责出具相关验收意见(合格或不合格),验收合格后由市城管局汇总各方意见并出具验收合格文书。通过验收后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已采纳

第十三条【房屋鉴定责任】建议修改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鉴定书承担法律责任;市住建局不定期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抽检,对出具虚假报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黄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将其移除我市鉴定机构名录”。

已采纳

根据《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符合城乡规划的,对危险房屋可以采取重建的方式进行解危,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危险房屋采取成片改造方式解危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建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程序审批。

未采纳

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审批D及危房坚持的是手续从简、高效快捷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

市政府督查室

无意见


市司法局

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市城管局

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高新区

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大箕铺镇

无意见


金湖街办

无意见


东岳街办

未回复视为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