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养老机构安全生产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民政办、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大冶市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冶市监联办[2023]4号)的相关要求,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将《2023年养老机构安全生产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落实。
2023年4月23日
2023年养老机构安全生产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加强综合监管的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养老机构监管中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常态化,切实减轻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负担,加快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坚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坚持跨部门协同推进,坚持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原则。到2023年底,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完成养老机构监管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到“十四五”末,推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各乡镇(场)相关部门在养老机构监管领域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效能监管水平显著提升。
二、时间安排
2023年5月1日--2023年11月1日,2次/年。
三、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已经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未经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和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活动中心。
四、检查组工作职责和检查内容
检查组由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的相关业务负责人组成。以实地检查的方式开展养老机构安全生产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检查部门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养老机构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养老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虐老欺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现象、养老服务质量安全、资金安全监督、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从业人员监督及其它一般检查事项。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房屋安全监管责任,检查养老服务机构是否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备案认定;重点检查养老服务机构房屋安全情况和在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对养老服务机构的食堂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养老机构开展涉老反诈工作宣传及养老诈骗线索排查。
(四)市消防救援大队: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对消防设施设备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检查内容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五、组织实施
(一)任务召集
市民政局为任务召集单位,负责抽取检查对象,负责本次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今年开展二次养老机构安全生产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
(二)抽查结果公示
完成养老机构安全生产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三)后勤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安全生产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的车辆保障。
(四)后续监管工作衔接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行为,应按照法定职责及时立案查处或做好移交,维护双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被检查对象,依法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立案调查等后续处理措施,防止监管脱节。需要作出一般性行政处罚的,将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协同监管平台,由协同监管平台自动归集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调配合。市民政局作为本次“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的发起部门,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责任单位和部门要按照《大冶市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工作安排,密切合作,确保联合抽查检查有序开展。
(二)统一监管服务,严格依法行政。在联合抽查检查工作中要注重服务与监管相统一,执法人员要坚持问题导向,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大安全隐患检查力度,在监督检查中要廉政执法,依法行政。
(三)做好信息公示,促进信用监管。联合检查工作要做好检查结果公示,及时录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未录入的,视为未完成检查任务。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要求,主动向社会展示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成果,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养老机构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附件:
1.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2.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一般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附件1
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1 | 虐老欺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现象检查 | 观察、了解、养老机构有无虐老、欺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现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2 | 在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
3 | 消防设施设备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建筑装修材料、安全疏散以及用电、用气、用火情况和养老机构落实防火巡查等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4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
5 | 服务质量安全检查 | 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 |
养老护理员培训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止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污染织物单独清洗、消毒、处置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噎食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食品药品误食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压疮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烫伤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坠床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跌倒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他伤和自伤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走失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文娱活动意外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服务安全风险防范评价工作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6 | 资金安全监督检查 | 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预收费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政府补助资金用途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7 | 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 | 制定公共安全事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组建应急团队,定期开展公共安全事件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8 | 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 从事餐饮、老年护理、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管护等工作人员职业资格的检查,是否具有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资格证书。 | 现场检查、证照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附件2
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一般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1 | 运营资质 | 养老机构登记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机构,是否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有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2 | 备案事项 | 备案申请书、承诺书现场验证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变更备案现场核验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3 | 合同管理 | 服务协议签订情况抽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服务协议落实情况抽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4 | 服务收费 |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公示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5 | 信息公开 | 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公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服务标准公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工作流程公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6 | 规章制度 | 入院评估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养老护理人员薪酬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食品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