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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司法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发表日期:2023-04-25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以及省、市、县有关推广“双随机”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大冶市司法局在实施法律服务监管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大冶市司法局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大冶市司法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适用的检查对象是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等法律服务机构。

第五条大冶市司法局按照属地和行业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法律服务机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开展随机抽查以实地检查为主,同时采取书面检查等方式作为辅助手段。

第七条每类检查对象每年抽查频次一次,每类检查对象每年抽查比率不低于规定比率。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两次;上级机关已对该对象进行检查的,原则上不再抽查。

第八条抽查工作开始前,根据抽查对象的类型,从相应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九条  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条  大冶市司法局应当按照规定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遵守保密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法律服务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二条 大冶市司法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大冶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大冶市司法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