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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药品网络销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2-06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药品网络销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6日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药品网络销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药品网络销售监管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药品网络销售日常监管职权

省局药品经营监管处负责指导全省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局各分局负责监督管理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活动。

二、 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查处

(一)信息发布违法行为查处。违法发布药品广告(例如:夸大宣传功效等)的,由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局进行查处;在网络销售过程中,未按要求展示证照、人员资格信息,违法展示药品品种药品信息问题的,省内第三方平台或连锁总部由所在地分局进行查处,单体药店由所在地市场监管局进行查处。

(二)销售违法行为查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 发企业经营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违法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由所在地分局进行查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零售药品给个人消费者存在质量问题或违法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由药品零售企业所在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处。

三、 加强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监管

(一)省局各分局要加强对零售连锁总部的日常监管。根据相关规定,连锁总部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后,所属零售门店均可使用总部证书进行网络销售,需明确告知消费者发货零售门店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药品规格、效期等相关信息。连锁总部未通过所属零售门店进行网络销售行为的,由连锁总部所在地分局依法进行查处。

(二)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压实辖区内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主体责任。要督促零售门店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销售处方药时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要严格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开展药品网络零售销售行为。

(三)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协同监管。各级收到网络零售企业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时要第一时间查清销售主体,依据本通知监管事权开展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涉及零售连锁总部问题线索的可开展联合检查、延伸检查。湖北省之前发布关于药品网络销售监管政策、责任分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