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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6·17” 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表日期:2022-09-30    文章来源: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6·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2年6月17日5时38分许,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3.15万元。

事故发生后,大冶市委、市政府和黄石市、大冶市应急管理局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2年6月18日,经大冶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大冶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大冶市公安局、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冶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6·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大冶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委托黄石市安全技术学会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专业委员会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委托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黄石分院对涉事的桥门式起重机进行检测。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冶公司)。新冶公司2000年4月6日注册成立,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持有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146489680;公司住所:湖北省大冶市金湖马叫,法定代表人徐文平。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无缝钢管制造;房屋出租;管坯销售;棒材销售;棒材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冶公司是大冶市招商引资引进的、通过竞拍原大冶钢铁厂破产资产组建而成的一家民营冶金冶炼特钢企业,主要产品是无缝钢管和铸坯,根据工艺流程设置炼铁厂、炼钢厂、无缝钢管厂、棒材厂、制氧厂,管理部门设置安全部、财务部、人事部等。公司现有职工1800余人,总经理陈宝锋、安全总监樊户东、生产副总经理刘祥胜、安全部长闵足华,公司成立了新冶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安全部),各分厂设有安全科,现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3人,该公司的安全机构和人员配置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总经理陈宝锋持有《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资格证》,资格证在有效期内。

2、湖北硕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成公司)。硕成公司2020年9月28日注册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持有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9KNDD31;公司住所: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马叫村金盆大道57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洋,实际控制人梁光祯。经营范围:销售机械设备、机电产品、刀具量具、五金机电;钢结构制品、机电设备销售及安装;自动化产品研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安装及拆卸服务;建筑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硕成公司在新冶公司连铸车间承担铸坯转运工作,共有作业人员共22人,分为三个班组,事故发生在二班,二班班长陈迪智。公司安全管理机构网络图显示,梁光祯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三名班长为副组长,梁光祯持有有效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没有任命文件,没有明确组长、副组长工作职责。

(二)劳务承包情况

硕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成为新冶公司的劳务承包单位。2021年10月18日,新冶公司与硕成公司签订《炼钢铸坯转运安全管理协议》,双方明确了各自义务、职责以及劳务用工的内容、时限。2021年10月25日,新冶公司与硕成公司签订《铸坯转运劳务承包商务协议》,约定甲方提供运输车辆,乙方按照甲方炼钢厂要求将连铸坯向无缝厂转运装坯卸坯、向龙门吊转运装坯卸坯、向棒材厂转运装坯、厂内铸坯倒运等。劳务期限从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5日止。劳务费用依据双方核实签证的当月铸坯量实行吨坯含量计件制所有费用包干结算。

(三)劳动时间情况

新冶公司连铸车间行车岗位劳动组织形式为12小时制,作业分别时间为7:30-19:30,19:30-7:30。为减少热辐射接触时间,减小劳动强度,新冶公司采用4名行车工驾驶3台行车,视吊运铸坯冷热程度轮换使用作业行车,每工作3小时进行适时休息,从吊运热坯行车转移至吊运冷坯行车,依次交替进行。

硕成公司设有三个生产班组,每个生产班组人数7人,执行新冶公司工作时间制度,采用三班两倒作业模式,保证作业当班人员下班后能休息24小时[1]。

(四)事故设备基本情况

1、涉事特种设备为通用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行车),该行车由豫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设备种类为起重机械,设备代码为41104202002019040542,产品编码为201802543,使用单位为新冶公司,持有黄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9年4月10日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起11鄂B00661(19),使用地点为黄石市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马叫社区居民委员会金湖大道139号,场内编号为25#行车。25#行车最近一次检验时间是2021年1月22日,检测周期为2年,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2、涉事车辆为厂内运输车辆,内部编号为5号半挂车,半挂车车厢长、宽、高分别为11.1m、2.8m、1.95m,事发时半挂车驾驶室后部停车位置与门平齐,半挂车车厢尾部空挡间隙约有5m的余地。

(五)涉事行车作业人员基本情况

王金玲,女,36岁,25#行车(涉事行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大冶市陈贵镇华垅村方泔湾58号,持有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证件编号:412702198602125528,档案编号:412702198602125528,证件批准日期2019年5月8日有效日期2023年5月8日,作业项目为桥门式起重机司机,代号Q4。

(六)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在新冶公司炼钢厂连铸车间,连铸车间厂房由北向南布置,长约168m、宽28m、高约12m,车间同时存放在热坯和冷坯。事故发生时内部编号为5号半挂车停放在连铸车间28米跨南侧约48米停车位置,5号半挂车两侧共堆放6个跺位,由万经红、陈敬华、陈迪国三人分别指挥王金玲驾驶25#行车从北至南依次调运一捆直径为155mm、长7250mm的8根圆柱形铸坯到5号半挂车车厢堆放。

二、事故发生经过、信息报告及应急救援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6月16日,新冶公司炼钢厂连铸车间二班夜班,上班时间为16日晚19点30分至17日早7点30分,工作任务是转运铸坯,6月16日19点,新冶公司行车副班长曹星星主持召开班前会,通报上班生产情况,带领大家安全宣誓,交代防止中暑和做好与外包单位的配合工作等安全注意事项,安排王金玲、李丽平、陈咏梅、杜青4名行车司机共同轮换操作(19#、20#、25#)三台行车吊装。

19点30分,新冶公司连铸车间精整工段班长石丛生、库管员查连连以及硕成公司二班班组7人先后来到新冶公司炼钢厂连铸车间接班,按照新冶公司炼钢厂下达的转运任务,硕成公司二班班长陈迪智按照平常的生产布置,安排司索工万经红、陈敬华两人在连铸车间北侧铸坯堆放处捆绑链条挂钩,安排吊装工[2]陈迪国在连铸车间南侧半挂车停放处摘钩卸载,安排石教章、吴辉、曹中普三人在无缝厂卸车。陈迪智安排好生产任务后,边巡视精整工段生产情况,边协助陈迪国摘钩卸载装车,新冶公司库管员查连连在5#半挂车一侧统计装车铸坯数量,精整工段班长石丛生在现场调度指挥转运车辆。

19点30分至22点30分,王金玲工作3小时,与程咏梅交接,换19#行车吊运热铸坯;继续工作3小时到6月17日凌晨1点30分,与李丽平交接,换20#行车捆扎铸坯;接着到4点30分,王金玲与杜青交接,换25#行车转坯装车。陈迪国负责转运至5#半挂车的铸坯的摘钩工作,兼任信号指挥,两人相互配合连续转装4车,在开始吊运第5车转运的铸坯时,前5捆转坯装车就位也很正常,在吊运第6捆铸坯时,铸坯在半挂车上方打了转,与车厢方向不一致,吊装工陈迪国向王金玲发出“落”的口令,王金玲接到陈迪国的指挥信号后,操作行车下落铸坯,铸坯下落至车厢后,陈迪国发现没有摆正,便站在车厢中部已放好的铸坯上向王金玲发出“起”的口令,王金玲又将铸坯吊起,铸坯吊起后陈迪国便向车头方向移动。

据现场目击者查连连(连铸车间仓库管理员)口述,陈迪国走到车头后被吊起的铸坯逼到了车厢靠近副驾驶的角落里,随后陈迪国就直接伸头从吊起的铸坯下面钻,就在他钻的过程中铸坯落下来将他的头和后脖子压到了。

此前,王金玲在看到陈迪国从车厢中部(踩着已放好的铸坯)向车头方向走去,陈迪国一边走一边挥手喊落,王金玲等收到指令后,便踩铃示警,开始操作行车下落铸坯。

5点38分左右,站在半挂车车头副驾室方向的石丛生听到铸坯需要重新吊起调整的情况,便从绕行至主驾室旁的爬梯,准备爬上货车车厢上协助陈迪国时,发现陈迪国在车厢内靠货车驾驶室端,头朝车厢尾部、背向车头方向、双腿蹲曲,上身被挤压于铸坯之下不能动弹。发现陈迪国被挤压后,石丛生立即向行车驾驶室大喊有人被压了,行车驾驶室内的王金玲听到叫喊,立刻将该第六捆铸坯吊离车厢,石丛生将陈迪国扶起,依靠于北侧车厢挡板,陈迪国满身是血,没有反应,5点40分,硕成公司当班班长陈迪智到达半挂车停车处与石丛生一同将陈迪国从半挂车车厢抬到地面。5点41分,石丛生向新冶公司炼钢厂当班调度彭清顺和当班值班人员尤晓波电话报告。5点43分,新冶公司炼钢厂当班调度彭清顺和值班人员尤晓波赶往现场,同时向新冶公司调度黄开斌汇报请示派车,并通知炼钢厂相关领导,5点47分,新冶公司调度黄开斌拨打120急救电话,6月17日6点左右,120急救车到达现场,经医生现场诊断,确认陈迪国已无生命体征。

(二)事故报告情况

6月17日6时25分,新冶公司冯文灿向金湖街道办事处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6月17日7时35分,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到金湖街道办事处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6月17日7时44分,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向大冶市委总值班室、大冶市政府总值班室、黄石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进行了电话报告。

(三)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大冶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细军,大冶应急管理局局长张学军、副局长吴金光等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置。新冶公司和硕成公司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善后赔偿协商事宜,于6月22日签订《调解协议书》,死者善后工作处理完毕。

本次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各级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相关负责人靠前指挥,协调多方力量参与现场处置,组织专家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安全隐患。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科学有序,未发生次生事故。事故报告及时、客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整体舆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死亡1人,死者陈迪国,男,52岁,湖北省大冶市陈贵镇陈贵村燕窝地湾人,系硕成公司从事新冶公司连铸车间精整工段的铸坯吊装工,兼任精整修磨工、装卸转运工和行车指挥人员职责。

2022年6月9日陈迪国经朋友介绍进入硕成公司,经其现场查看了解并承诺可以胜任工作内容,体检合格,6月11日接受新冶公司入厂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3],接受过硕成公司梁光桢对其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6月14日进入二班工作,处于试用期,未与硕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经核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43.15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陈迪国忽视安全,无起重机指挥特种设备作业证件,违章指挥铸坯装车作业,站位不当,导致所指挥下落的铸坯将自己挤压受伤致死。

(二)管理原因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一是岗位职责不明确,硕成公司未正式任命班长职务,未制定班长的岗位安全职责,未明确要求班长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监护铸坯起吊作业;新冶公司协调、监护人员岗位职责不明确。二是操作规程不具体,硕成公司和新冶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对起重指挥者的站位没有明确规定,对铸坯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应站场所、禁止站立场所及注意事项等没有明确规定。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不严。硕成公司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4]要求,配备具有起重指挥资格的人员上岗。新冶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督促硕成公司起重作业指挥人员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6001-2019)[5]要求持证上岗。市场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新冶公司和硕成公司起重指挥人员未持证上岗的问题并督促整改。

3、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一是28米跨厂房内属经常性和危险性较大的货车停放转坯吊装作业现场,没有预设明显的停车线,货车停车没有统一规范的位置,以至于因货车车厢停置不到位而形成起重机操作人员在驾驶室的视觉盲区;二是起重机司机在驾驶室视觉盲区吊装物件,在不能全景观察和全过程接受起重指挥(口令或手势)信号的情况下,操作吊装铸坯,没有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和停止下落。

4、查违纠违工作不力。硕成公司未建立并落实违章作业自查自纠管理制度。新冶公司在发现硕成公司职工普遍违章的情况下,仅一罚了之,没有督促硕成公司采取停职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脱岗再教育再培训等有效措施来扭转职工长期违章的局面。

5、外包单位准入把关不严。新冶公司属金属冶炼企业,生产过程危险因素多,将生产环节作业进行劳务外包时,未认真审查劳务外包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是否与发包的生产作业事项相适应,对新进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没有严格监督把关。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6·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企业履职情况

(一)新冶公司。该公司已按法律法规要求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了安全总监、安全科长、专职安全员,且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和从业资质均符合有关规定。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基层职工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每位责任人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与其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挂钩。制定了多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对排查出的隐患明确了整改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和限时,对发现的职工违章行为给予了处罚。履行了员工入职三级教育培训,常态化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学习。

但该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员工岗位责任和操作规程针对性不强,适用性不高,未认真审查劳务外包单位人员从业资质、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对公司内外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

(二)硕成公司。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由公司现场负责人和三个班长兼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参照新冶公司制度、规程编制,开展了员工入职教育培训。但该公司安全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隐患工作不到位,新进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不切实际,人员岗位安全责任不健全。

七、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一)市市监局履职情况。经查,市市监局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对新冶公司以及在该公司内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实行现场监督检查。2022年计划检查时间未至,还未对新冶公司开展检查。2020-2021两年间,按计划对该公司监督检查4次,涉及起重机、压力容器、锅炉、叉车、压力管道5大类特种设备。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整改建议:一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需进一步完善健全;二是对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记录的实施凭证要规范;三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实施要规范,有记录;四是依据特种设备类别开展应急演练。但市市监局未及时发现新冶公司和硕成公司起重指挥人员未持证上岗问题。

(二)市经信局(市工业(冶金)专委会牵头单位)履职情况。经查,市经信局组织召开了2022年全市工业(冶金)行业专委会会议,对全市工业(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谋划、部署。3月9日组织市工业(冶金)专委会成员单位市应急局、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组成专项检查组对新冶公司的应急管理体系、烧结安全管理、煤气管道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共发现6条隐患。5月27日,市经信局和黄石市经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对新冶特钢进行安全检查,共排查整改8条隐患。但市经信局贯彻落实省市安委会工作要求措施不足、方法单一,未能有效遏制我市冶金企业事故多发势头。

(三)金湖街道履职情况。经查,金湖街道应急办按照执法计划,每月对该企业检查一次,复查一次,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机构建立、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双重预防机制建立等情况进行了检查。2022年以来,共检查了50次(其中巡查11次),下达了16份指令书,排查整改隐患148条。但工作重心失衡,未及时发现硕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人员从业资质、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不足等问题。

八、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1人)

陈迪国,男,52岁,群众,硕成公司驻新冶公司炼钢厂连铸工间精整工(装车工),违反新冶公司制定的《精整工安全操作规程》第3条[6]及《起重机手势信号》(GB/T 5082-2019)之规定,在站位不当的情况下于车厢内未使用正确哨声和手势指挥铸坯吊运装车作业,导致铸坯下落将自己挤压受伤致 再追究其责任。

(二)相关行政处罚的人员(2人)

1、陈宝峰,男,36岁,中共党员,大冶市新冶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负责新冶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深刻理解安全发展理念,未依法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编制科学适用、行之有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梁光祯,男,37岁,群众,硕成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包新冶公司连铸车间铸坯转运工作期间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员工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适用性不强、不齐全,公司新进员工作安全教育培训不详实、不具体,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建立健全公司隐患排查制度、查违纠违制度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相关事故单位追究责任人员(6人)

1、樊户东,男,49岁,中共党员,新冶公司安全总监,任职期间未督促起重指挥人员持证上岗,对外协单位从业人员资格和能力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新冶公司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2、闵足华,男,45岁,中共党员,新冶公司安全部长,任职期间未督促起重指挥人员持证上岗,对外协单位从业人员资格和能力审核把关不严,督促硕成公司落实新进员工入职培训不到位,未督促外包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新冶公司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3、郭武志,男,35岁,群众,新冶公司炼钢厂安全科科长。负责炼钢厂下辖各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认真,对硕成公司“三违”行为管控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新冶公司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4、石丛生,男,49岁,群众,新冶公司炼钢厂连铸车间现场负责人,负责协调安排当班工作,督促硕成公司保质保量完成计划任务。未及时纠正、制止硕成公司员工违规违章行为,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新冶公司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5、王金玲,女,36岁,群众,新冶公司炼钢厂行车司机,负责驾驶炼钢厂连铸车间通用桥式起重机,违反新冶公司制定的《行车工安全操作规程》第16条[7]之规定,操作行车吊装铸坯,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新冶公司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由市场监管部门撤销王金玲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6、陈迪智,男,52岁,中共党员,硕成公司二班班长,负责硕成公司驻新冶公司炼钢厂连铸车间2022年6月16日19:30至17日7:30夜班作业管理工作,对自身工作职责把握不准,工作期间脱岗打扫卫生,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督工作职责,起重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硕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予以辞退。

(四)相关监管人员的处理建议(2人)

1、柏松树,男,53岁,中共党员,大冶市市场监管局特设股工作人员,主要负责金湖街道、刘仁八镇、殷祖镇、陈贵镇、灵乡镇、金牛镇区域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任职期间未及时发现新冶公司内起重指挥人员未持证上岗的问题,建议由大冶市市场监管局党组给予诫勉谈话。

2、佘锦宏,男,44岁,群众,大冶市市场监管局特设股负责人,负责全市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对全市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督促指导不力。建议由大冶市市场监管局党组给予批评教育。

(五)相关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2个)

1、新冶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员工岗位责任和操作规程针对性不强,适用性不高,未认真审查劳务外包单位人员从业资质、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对公司内外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8]。

2、硕成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隐患工作不到位,新进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不具备上岗条件安排上岗,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相关政府部门单位的处理建议(2个)

1、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应急办未有效督促硕成公司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督促新冶公司落实查违纠违工作、认真审查劳务外包单位人员从业资质、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责成金湖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向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2、大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冶金)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牵头单位)贯彻落实省市安委会工作要求措施不足、方法单一,未能遏制我市冶金企业事故多发势头,责成大冶市工业(冶金)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向大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把好关口,筑牢安全防线。新冶公司要加强对外包单位的资格审核,确保外包单位资格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外包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工技术能力达到作业要求。

(二)保障投入,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作业。新冶公司要保障安全投入,积极探索在吊运作业过程使用机械手、机械臂或者电磁吸盘等工艺和设备,代替人员作业,减少安全风险。

(三)认真梳理,完善各类安全规章制度。新冶公司和硕成公司要认真梳理现行的各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政策文件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细化岗位操作规程。

(四)突出重点,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新冶公司和硕成公司要将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列入日常工作重点,落实隐患排查和查违纠违工作,各自明确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人员,加大对违章作业、冒险蛮干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强化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大冶市市场监管局、大冶市经信局、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针对性开展各类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以及日常管理缺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全市工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趋稳向好发展。

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6·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2年9月30日


[1]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第12.4.1吊装工职责一是负责在起重机械的吊具上吊挂和缷下重物,并根据相应的载荷定位的工作计划选择适用的吊具和吊装设备。二是负责按计划实施起重机械的移动和重物搬运。当吊装工不止一人时,则在任一次操作中,根据他们相对起重机的位置,只应由其中一人负责。当该吊装工处于司机看不见的位置时,为确保操作信号的连续性,指挥人员必须将信号传送给司机,使用视觉和听觉信号均可。

第12.5.1指挥人员职责就负有将信号从吊装工传递给司机的责任。

[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 第41号〕

[5] 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门坐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及相应指挥人员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按照本大纲要求取证。

[6] 指挥行车起吊作业时,必须站位得当,用正确的哨声和手势指挥,防止链条甩动伤人。

[7] 地面指挥人员违章指挥或多人指挥有误时应鸣铃警告,拒绝操作。

[8]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