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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发表日期:2021-01-22    文章来源: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冶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大冶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六届第10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2日

大冶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制定背景

为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及时、有序、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黄石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黄大气防指〔2019〕1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冶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级人民政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大气重污染,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三、机构与职责

将大气重污染应急纳入全市应急体系统一管理,成立大冶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信息,督导全市各地各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副主任,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局长、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及各乡镇(场)、街道、高新区。各成员单位根据预警响应级别,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各乡镇(场)、街道、高新区:负责在本辖区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间联防联控的具体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协调本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协调预警或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托幼机构及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市经信局:会同发改部门协调预警或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企业清单;负责对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开展督查和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协同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检查等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保障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大气重污染应急所需资金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市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负责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加大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力度;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企业清单;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指导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并检查落实。

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各类房屋建筑、职责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以及房屋立面整治工程喷涂粉刷作业等应急保障预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程项目的应急保障预案。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落实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城区人行道维护维修、渣土车运输扬尘、露天焚烧、烧烤严控以及职责范围内市政设施维护工程喷涂粉刷作业等应急保障预案。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普通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营运车辆、公共交通运力等应急保障预案;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大宗物料运输物流企业错峰运输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

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开展涉及大气重污染防病知识宣传。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商品煤质量监管,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大冶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办公室主任由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局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按照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发布全市空气质量监测、预测信息,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启动、变更、终止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负责发布和传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的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指令;办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公文,汇总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情况,起草相关工作简报、通报;当启动红色预警后,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督导组开展现场督导工作;负责本预案的修订或更新,修订或更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与会商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和市气象局要建立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日常监测体系,建立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机制,做好空气质量和环境气象常规监测、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对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大气重污染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依据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同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持续时间和气象条件,将城市重污染天气分为3个预警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黄色(Ⅲ级)预警、橙色(Ⅱ级)预警和红色(Ⅰ级)预警,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1)黄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2.预警发布、升级与解除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或接到黄石市预警启动通知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标准时,由生态环境部门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黄色预警经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指令。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建议,指挥长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指令。红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建议,指挥长报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解除3日内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

3.区域应急联动

接到生态环境部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发生大气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预警等级同步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按照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三)响应措施

根据确定的预警等级,分级采取以下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提醒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预警Ⅲ级(黄色)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实施黄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及运输车辆管控的减排措施其中,稳定达到国家、省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等企业的生产线、生产工艺,在预警期间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全市各乡镇(场)、街办、高新区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2.预警Ⅱ级(橙色)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实施橙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及运输车辆管控的减排措施。其中,稳定达到国家、省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等企业生产线、生产工艺,在预警期间,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6)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7)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8)全市各乡镇(场)、街办、高新区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9)市区内,禁止柴油货车通行(执行公务、应急抢险救援车辆除外),禁行开始时间自橙色预警发布次日0时执行。

3.预警I级(红色)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实施红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及运输车辆管控的减排措施,其中,稳定达到国家、省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等企业生产线、生产工艺,在预警期间,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幕墙工程、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6)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7)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8)全市各乡镇(场)、街办、高新区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9)市区内,禁止柴油货车通行(执行公务、应急抢险救援车辆除外),禁行开始时间自红色预警发布次日0时执行。

(四)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场)、街道、高新区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五)信息发布

进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状态后,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或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实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要主动引导舆论,关注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六)总结评估

Ⅱ级以上预警(橙色)解除后,各乡镇(场)、街道、高新区应及时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并在3日内向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情况,内容包括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10日内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汇总评估,并向指挥部指挥长报告。

六、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当发生大范围区域大气重度或严重污染时,在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督导下,各乡镇(场)、街道、高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主动、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促进本地区空气质量持续好转,确保环境安全。

(二)物资保障

各乡镇(场)、街道、高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三)经费保障

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七、督查考核

督查考核工作以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督查考核内容包括:对各成员单位细化实施分预案的制定和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当大气重污染预警启动时,督查联合工作组对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查考核结果纳入对各乡镇(场)、街道、高新区及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者,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追责。

八、社会监督

积极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地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时公开信息、公布大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和相应应急措施。鼓励公众和媒体监督渠道对有关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等情况予以举报和曝光。

九、附则

大冶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冶应急办发〔201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