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益事业建设 > 产品质量

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消费提示内容公示

发表日期:2020-01-15    文章来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即将到来,两节是新一年的首个消费高峰期,公众外出消费、走亲访友、宴请聚会、购买节令食品增多,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增大。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食品安全意识,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政府网店设置消费提示宣传栏。

提示宣传内容见附件


2020年1月10日

附件1:

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元旦、春节假期将至,亲朋聚会和外出旅游相对集中。为使广大消费者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假日,大冶市场监管局特别提示如下:

一、到正规场所购物,留心多查看标识

1. 采购食品应到具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超市、商场,以及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集贸市场等销售场所。选购感官指标正常的食品,不选购未经检验检疫的鲜、冻畜禽产品。

2. 选购预包装食品时,要注意查看其外包装上的标识和产品说明书。不选购外包装有破损、超过保质期以及不符合保存条件的食品。

3. 选购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时,应观察盛放食品的容器上的标签标识,是否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尽量选购在密闭容器放置或使用保鲜膜等覆盖的散装食品。不选购无标签标识、外观性状不正常、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应徒手随意接触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

二、亲朋聚餐欢乐多,合理饮食风险少

1. 选择安全卫生的餐饮单位就餐。就餐前应查看餐饮单位是否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建议选择卫生条件好、设施齐全、实施“明厨亮灶”的餐馆。聚餐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分餐制是减少交叉感染,预防传染病的重要措施。

2. 注意饮食均衡,清淡荤素合理搭配。家庭自制鱼、肉食物,建议以清蒸清炖等清淡烹调为主,尽量少用油炸、烧烤等方式。食用四季豆和大豆类食品时,一定要煮熟煮透。不暴饮暴食,限量饮酒,以免造成胃肠的不适,甚至消化系统或其他疾病的发生。

3. 不食用“新奇”、“野味”食物。不吃不常食用或从未食用过的食物,以及易过敏食物;不吃变质食品,不吃感官异常和未烧熟煮透的菜肴。

4. 妥善保管就餐的相关凭证。以备发生消费争议时可提供维权依据。

三、居家烹饪重安全,饮食节律掌握好

1. 家庭制作食品时,应做到生熟分开,注重荤素搭配,食材要烧熟煮透;储藏食品时,生、熟食品应存放在容器中或用保鲜膜包好,在冰箱中分层放置。要过夜的熟食、剩菜剩饭,应及时放入冰箱,再次食用时一定要彻底加热。

2. 如白天饮食丰盛,夜宵时可选择馒头、包子、面条或牛奶等热饮即可,不可食用过多。

四、特殊人群要留意,饮食安全排第一

1. 老年人消化系统功能减退,应选用容易消化的食物。尤其是要注意规律饮食、营养平衡。心脏病、高血压患者,应以清淡为主,多吃蔬菜水果,不吃过于油腻的食物,不暴饮暴食。有肝胆系统疾病的患者应忌酒。

2. 儿童也须注意清淡饮食。婴幼儿吃鱼等带骨的肉时,注意要把鱼刺、骨头剔干净,切勿引逗正在进食的宝宝,以免进食过程出现意外。

五、食品经营要把关,主体责任落到位

1.食品经营单位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采购关,必须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材料,并仔细检查、验收,做好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

2.严禁采购“三无”食品,严禁采购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严禁采购使用过期、变质食品。

3.餐饮服务单位接受订单要量力而行,不得超过接待能力提供用餐,确保餐饮具消毒、食物储存等能力满足需求。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保存好相关消费凭据,一旦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2:

药械安全消费警示

为进一步确保“两节”期间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全面提高药品、医疗器械流通及使用行业服务质量,特向市民朋友们作出以下消费警示:

一、经营户应严格遵守新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觉落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坚持公众健康至上的原则,坚决摒弃一切损害公众健康的不良行为;

三、严格落实“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努力营造和维护良好的药械经营秩序;

四、患者购买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含麻黄碱类药物凭患者身份证按规定要求销售;

五、经营者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及医疗器械,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供货方相关资料。患者购买药品向商户索取购物小票并留存;

六、经营者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和地址经营药品,不销售假劣药械;

七、药店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精神类、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有严格管制要求的药品;

八、不得为药械作违法宣传,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九、诚信经营药品及医疗器械,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广大市民如发现商户有违法违规行为及购买到假劣药品,可拨打举报投诉热线(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