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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元梅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3-12-06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王元梅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元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49WA8802,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8日,本局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北门路17号)自制的油条进行了抽样。随后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上述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为861mg/kg,超出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最大数值(100mg/kg)。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9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有食品添加剂,名称为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规格:50克/袋,生产单位:桂林市红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配料显示含有硫酸铝钾(无水物)47%。随后,本局对当事人自制、经营油条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本局2023年6月7日核发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6月6日,经营场所为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北门路17号。2023年8月18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自制了约40根油条,油条售价为1.5元/根;其中一部分油条于当日被抽样单位抽取作为样品,剩余油条已被当事人销售。当事人自制油条时,在和面的过程中往面粉中添加了上述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而当事人往面粉中添加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时,对添加的重量没有进行精确控制,最终导致当日自制的油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严重超出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最大数值(100mg/kg)。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作为小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致使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严重超出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最大数值,涉嫌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规定。同时,当事人自制、销售的油条具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因此,对经营者王元梅适用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鉴于王元梅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局将该案移送大冶市公安局处置。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整改情况:

一、制作油条过程中,使用不含铝的泡打粉;

二、严格履行查验义务。购进食品时,查验、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及购进食品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