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灾害信息员队伍,旨在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各级灾害信息员应当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确保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掌握和报送相关情况。
三、 灾害信息员负责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和各乡(镇)开展下列工作:
(一)规范灾情统计报送;
(二)规范灾情台账管理;
(三)规范灾情核查核定;
(四)协助做好灾害救助和防灾减灾工作。
四、认真学习自然灾害基础知识、灾情统计报送、灾情核查核定、灾害应急处置等相关法规制度和知识,积极主动参与省、市、县组织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灾情查报各项流程。县级灾害信息员要积极参加应急管理干部网络培训班,按期完成学习任务。
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相关保密制度,及时、主动、准确报告灾情。灾害发生后,应在 15 分钟内进行电话快报,20分钟内书面补报,最迟不超过1小时。避免发生迟报、漏报、虚报、谎报、瞒报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