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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事项

发表日期:2023-05-17    文章来源:大冶市金山店镇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规定,准确、真实、完整、及时地声明承诺家庭人口信息、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是社会救助申请人应尽的义务。
    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或个人申请社会救助时,只需提供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身体、就业、收入、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将以承诺方式代替,申请人承诺时必须确保真实。

    三、申请人应履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义务,经办机构将对依法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和个人信息进行比对,基础信息比对与承诺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进行1次补充承诺,作出补充承诺的需在纳入保障后一个月内补充对应材料。
    四、申请人在承诺过程中存隐瞒虚报、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存在失信行为的家庭或个人应取消救助待遇,并且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办理社会救助。
    五、失信人员信息将被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各项民事、经济和公共服务申请等社会活动时,有可能被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和金融、公共服务机构等单位根据失信情形给予相应禁止、限制或拒绝提供服务等惩戒措施。

    六、承诺事项是申办救助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审核确认由经办机构根据承诺情况和调查结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