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定对象范围
(一)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2、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
(二)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
1、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或未进行备案的。
2、不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的。
3、近两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4、近两年存在任何欺老虐老行为、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且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
5、近两年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或者有关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
6、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7、拒不退回(换)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牌匾和证书的。
8、被终止评定或者取消评定等级不满2年的;被降低评定等级不满1年的。
9、存在其他不符合评定条件的。
二、评定步骤
(一)材料申报。参评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进行自评,并根据自评结果,向大冶市民政局提交《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及《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自评表( 见附件)。
(二)资格审核。大冶市民政局初审申报养老机构参评资格,将初审合格的养老机构申报资料上报上级民政部门(一、二级报黄石市民政局、三至五级报湖北省民政厅)。
(三)评定。上级民政部门或者委托的机构采取现场评价、书面评价和社会测评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定意见。
(四)公示。上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上级民政部门或委托的机构受理复核申请。
(五)发布公告。上级民政部门确认养老机构评定等级,向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三、评定等级管理
(一)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二)按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评定满分为1000分。得分不低于90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90%,评定为五级;得分不低于78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80%,评定为四级;得分不低于57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60%,评定为三级;得分不低于45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50%,评定为二级;得分不低于36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40%,评定为一级。
(三)符合三至五级条件的向省民政厅申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一至二级向黄石市民政局申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上一年度获得参评资格但未通过相应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两年内不得申报同一等级及以上等级评定。
(四)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为3年,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养老机构应当交回牌匾和证书。
四、办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办理部门:大冶市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联系电话:0714-8764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