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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北新汉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黄环罚〔2025〕冶-7号

发表日期:2025-03-14    文章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名称:湖北新汉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湖北新汉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行政处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