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大冶市捌轩再生资源回收站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市捌轩再生资源回收站
主要违法事实:新建的捌轩塑料颗粒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零玖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