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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北鑫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黄环不罚〔2024〕冶-005号

发表日期:2024-11-11    文章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文书名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不罚[2024]冶-005号

不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湖北鑫峰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丰生

主要违法事实: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内容:《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一项“事项名称: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事项名称,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适用条件(同时满足):“1.限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2.满足下列情形之一:(1)被发现后立即主动实施关停或恢复原状等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两个月内主动申请环评并取得批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日期: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