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大冶市下畈凡辉碎石综合加工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市下畈凡辉碎石综合加工厂
主要违法事实: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