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大冶市亚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市亚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