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大冶市众冶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市众冶矿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人事与财务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至指定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