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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黄石罗克西化工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黄环不罚〔2024〕冶-004号

发表日期:2024-09-02    文章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文书名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不罚[2024]冶-004号

不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黄石罗克西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梦

主要违法事实: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日期: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