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湖北神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湖北神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平
主要违法事实:湖北神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通过货车将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尾砂输送至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大冶市金湖街办优先村大石山原大冶市长山选矿厂厂内存放。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大冶市支行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后,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处罚内容:处罚款壹拾万元人民币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3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