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益事业建设 > 生态环境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大冶市金湖远力建材商行行政处罚决定-黄环罚〔2021〕冶-013号

发表日期:2021-03-22    文章来源: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分局

案件名称:大冶市金湖远力建材商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市金湖远力建材商行

负责人:徐华奇

主要违法事实:大冶市金湖远力建材商行委托处理的脱硫石膏露天堆放在金湖街办下方村上徐湾新队山山边尾砂塘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大冶市支行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后,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市分局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处罚内容:罚款叁万贰仟元人民币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1年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