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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2022年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综合评估报告

发表日期:2023-12-22    文章来源:大冶市应急管理局

大冶市2022年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综合评估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23年12月6日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并委托相关专家参与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依法对2022年度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复查和综合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3年12月8日,评估组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针对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的要求作为重点评估内容,通过听取汇报、资料审查、座谈问询、现场核查等方式,对5起生产安全事故(大冶丽翔综合加工厂“1·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湖北冯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5”一般中毒窒息事故、武钢资源集团金山店矿业有限公司“3·3”一般坍塌事故、江西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大冶市档案馆项目部“4·22”一般坍塌事故、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6·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

、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湖北冯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5”一般中毒窒息事故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汪茂华、刘国才、石加意3人,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大冶市丽翔综合加工厂1·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和九十五条之规定,分别给予大冶丽翔综合加工厂和厂长李长申35万元罚款、1.57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完成收缴并结案。

2.湖北冯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5”一般中毒窒息事故。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九十五条和九十六条之规定,分别给予湖北冯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代表王德凯、生产副矿长明瑞泉、安环部长李华佩99万元、3.56万元、3.02万元、2.4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王德凯、明瑞泉、李华佩的行政处罚罚款均已缴纳到位。针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12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在执行过程中,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与湖北冯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分三期缴纳罚款,于2023年7月14日缴纳了10万元人民币罚款,剩余罚款将于2024年7月15日和2025年7月15日前分期缴纳。

3.武钢资源集团金山店矿业有限公司“3·3”一般坍塌事故。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和九十六条之规定,分别给予武钢资源集团金山店矿业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涂超45万元、1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完成收缴并结案。

4.江西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大冶市档案馆项目部“4·22”一般坍塌事故。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和九十五条之规定,分别给予江西瑞州建设集团、项目部项目经理胡建刚分别处35万元、1.6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完成收缴并结案。

5.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6·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四条、和九十五条之规定,分别给予新冶公司、硕成公司、陈宝锋、梁光祯等45万元、40万元、6.69万元、2.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完成收缴并结案。

(三)企业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大冶市丽翔综合加工厂“1·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丽翔加工厂按照公司管理制度给予副厂长石太安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按照规定于2022年2月8日给予脱水车间主任刘元长开除处理。

2.湖北冯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5”一般中毒窒息事故。冯家山矿管理人员李华佩、王德凯由各自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给予了党内警告处理。汪茂华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大冶有色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在根据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书决定和事故调查报告要求研究给予其党纪处理。

3.武钢资源集团金山店矿业有限公司“3·3”一般坍塌事故。武钢资源集团金山店矿业有限公司给予了采矿分公司总经理郝志强、采矿分公司-500m阶段西采工段段长孙明伟,行政记大过处理。涂超、郝志强、孙明伟等管理人员由各自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给予了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理。

4.江西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大冶市档案馆项目部“4·22”一般坍塌事故。江西瑞州建设集团按照公司管理制度给予项目留守负责人吴志应处以2000元罚款。

5.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6·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新冶特钢公司按照公司管理制度给予分别给予樊户东、闵足华、郭武志、石丛生、王金玲、陈迪智等5人劝退、考核5000元、考核8000元、考核8000元、辞退、辞退的处理。

(四)相关监管单位和监管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大冶市丽翔综合加工厂“1·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金湖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3月16日向大冶市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检查。

2.湖北冯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5”一般中毒窒息事故。给予胡德斌、杨树明、张学军、曹吉4人的政务记过、政务警告、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党纪政务处理,由大冶市纪委和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党委追究到位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5月9日向大冶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大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22年7月4日对黄石市捷安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工作约谈。

3.武钢资源集团金山店矿业有限公司“3·3”一般坍塌事故。给予雷金元、胡德斌、杨树明3人的诫勉谈话、政务警告、诫勉谈话等党纪政务处理,由大冶市纪委和黄石工矿集团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追究到位。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5月9日向大冶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江西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大冶市档案馆项目部“4·22”一般坍塌事故。市档案馆给予负责人乐劲松给予了批评教育处理已追究到位,并于2022年10月26日向市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5.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6·1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柏松树给予了诫勉谈话,给予佘锦宏批评教育处理已追究到位。金湖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已向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大冶市工业(冶金)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已向大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检查。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涉事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从业人员召开了事故分析和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间接原因进行了通报,组织学习了《安全生产法》《安全作业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安全作业规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完善了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了各类日常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在肩上。

(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同类企业进行了事故通报和安全警示培训,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同类企业强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重要性,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制定并切实落实安全作业规程,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岗、到人,营造层层管安全、人人抓安全的良好工作习惯,把别人的事故当做自己的教训,视别人的违章作为自己的警示,有效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有关部门通过组织举办安全教育培训班、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深入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宣传等形式开展了多类型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强调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管理理念。涉事企业和同类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有了一定的提高。

(三)事故发生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协调事故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安抚死者家属情绪,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给各级党委政府敲响了安全警钟,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管理职责有了进一步的理解,认识到了强化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制的重要性。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上述5起事故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能够依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罚和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相关企业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建章立制,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有关评估单位基本落实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