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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3”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表日期:2024-01-02    文章来源:大冶市应急管理局

一、事故概述和事故性质认定

2022年11月22日,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反映,黄石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湖北融通高科先进材料有限公司磷酸铁锂生产项目-305#污水处理房项目发生一起事故。经过核查,2022年11月3日10时12分许,黄石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湖北融通高科先进材料有限公司磷酸铁锂生产项目-305#污水处理房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2年11月30日,经大冶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大冶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大冶市公安局、大冶市总工会、大冶市住建局、高新区建设局等单位组成的黄石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大冶市纪委监委、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安全防护措施不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黄石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市政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11368M,法定代表人:叶序屋,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88-1号办公601,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路基路面养护作业;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服务;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柜台、摊位出租;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特种设备出租;停车场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服务;室内空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树木种植经营;林产品采集;花卉种植;园艺产品种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黄石市政公司在中标磷酸铁锂生产项目-305#污水处理房项目后成立了项目部,由袁蓥任项目部经理,黄红兵任生产副总,韩建军任安全员,项目部共有职工大约16人。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武汉百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漂泰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百富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682331025L,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武汉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后台服务中心一期A3幢5层2#,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保咨询服务;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仪器仪表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器材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湖北柏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禄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细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F2A8G8C,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大冶市金山店镇红卫村新屋3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金属结构制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土地整治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交通设施维修;对外承包工程;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合成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防腐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国内贸易代理;装卸搬运;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湖北博睿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MA492UPN2F,企业类型:其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经济开发区宝竹路28号,经营范围: 环保产品研发;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及产品研发;环保设备、蒸发器及压缩机的研发、制造及销售;机械成套设备、水处理设备、水处理剂、仪器仪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机电产品及配件销售;废旧金属制品、废旧生活用品(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回收和利用;污水处理和运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4.湖北融通高科先进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融通高科先进材料有限公司、湖北中兴新先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高科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中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8CPFC9C,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地址:大冶市罗家桥街道长乐大道66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颜料制造;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肥料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磷酸铁锂生产项目-305#污水处理房项目基本情况和事故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项目建设单位:融通高科公司

项目施工单位:黄石市政公司

项目设备安装单位:武汉百富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柏禄劳务公司

融通高科公司与黄石市政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签订了磷酸铁锂生产项目-305#污水处理房项目施工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建筑、结构、电照、暖通、通信等。双方约定2022年7月30日完工,黄石市政公司对施工期间施工区域的质量、安全负责。柏禄劳务公司为黄石市政公司磷酸铁锂生产项目-305#污水处理房项目部提供劳务服务,共派遣约30名工人在工地服务。融通高科公司与湖北博睿鑫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博睿鑫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百富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杨忠,两家公司的老板为同一人,且武汉百富公司持有湖北博睿鑫科技有限公司70%股份,为其最大股东。)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湖北博睿鑫科技有限公司对-305#污水处理房内的机械设备进行安装(在磷酸铁锂生产项目-305#污水处理房环保设备安装过程中,实际的设备安装单位为武汉百富公司)。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于污水厂房A区楼顶。楼顶预留孔洞较多,为确保安全,黄石市政公司磷酸铁锂生产项目-305#污水处理房项目部对洞口四周采用钢管搭设1.2米高安全防护栏并悬挂密目网,平面采用竹跳板铺满并挂兜网,并设置了安全警示牌。在楼顶临边区域安装了钢管护栏。污水厂房主体工程完工后,黄石市政公司磷酸铁锂生产项目-305#污水处理房项目部于2022年8月25日对B区所有洞口防护进行拆除,改为拉设警戒带。2022年8月30日、10月31日,黄石市政公司磷酸铁锂生产项目-305#污水处理房项目部将B区域、A区域移交给武汉百富公司。据现场施工人员介绍,事故发生时,A区域楼顶洞口无护栏,但有盖板覆盖在洞口上。

(五)伤者基本情况

伤者方黎明,身份证号:420***************,群众。事故前经陈细军(柏禄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介绍,通过柏禄劳务公司安排进入黄石市政公司磷酸铁锂生产项目-305#污水处理房项目工地工作。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前未接受安全交底、教育培训。主要工作任务是浇灌工地楼面混凝土。日常工作由黄石市政公司磷酸铁锂生产项目-305#污水处理房项目部和柏禄劳务公司融通高科施工工地现场负责人安排。

(六)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至2022年12月3日,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万元人民币,主要为医疗救治费用等。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11月3日,黄石市政公司磷酸铁锂生产项目-305#污水处理房项目部安排方黎明所属的班组对污水厂房作业面回收转运防护木板和机械设备。当天楼顶共有5人在作业,其中黄石市政公司磷酸铁锂生产项目-305#污水处理房项目部2人,武汉百富公司3人。

10时10分许,方黎明在施工现场收取其遗留在现场的工具盖板时从屋顶设备预留洞口(尺寸约50*70cm)坠落到地面(约9米高)。事故发生时方黎明身边没有其他人。方黎明坠落到地面后武汉百富公司在现场从事设备安装施工的工人发现了他,此时方黎明蜷缩成一团,手摸着头。现场工人立刻联系了柏禄劳务公司融通高科施工工地现场负责人袁四林,袁四林立刻赶到了事故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将方黎明运往了大冶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检查,伤者身上多处骨折,脾脏破裂,肺部有淤血。在大冶市人民医院接受抢救后方黎明伤情逐渐稳定,为更好的救治方黎明,黄石市政公司又将他转运到湖北省人民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及时,没有贻误事故抢救,应急处置措施得当,伤者能被及时送院就医,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五、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向黄石市政公司磷酸铁锂生产项目-305#污水处理房项目部和融通高科公司报告了事故情况,项目部经理袁蓥向黄石市政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了事故情况,融通公司安环部经理龙凌云向公司负责人报告了事故情况。因方黎明未死亡且事故发生至2022年11月22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该起事故不纳入事故统计范围,相关企业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方黎明在未按要求穿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且无监护人的情况下,收取其遗留在屋顶的工具、设备时不慎从安全防护措施不足的设备预留洞口坠落受伤。

(二)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黄石市政公司在已将施工区域安全管理移交给武汉百富公司的情况下,派遣职工进入该区域作业未向武汉百富公司告知,未督促本单位职工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未做好职工临边高空作业安全监护。二是武汉百富公司对进入本单位施工区域的外来人员把关不严,未及时阻止外来人员在施工区域的不安全行为,现场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2.安全教育不到位。黄石市政公司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对劳务人员做出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并结合实际进行作业前的安全交底。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鉴于本起事故是一起30日内仅1人受伤的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的,一般不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罚款处罚。”建议不对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就事故责任进行行政罚款处罚,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1.黄石市政公司。存在未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组织施工人员在无人监护、防护措施不足的区域实施风险较大的施工作业的问题,建议由高新区建设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查处。

2.湖北博睿鑫科技有限公司。在8万吨磷酸铁锂废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中涉嫌违法转包设备安装工程建议由高新区建设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查处。

3.武汉百富公司。存在对施工区域现场管理不严格,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顶楼洞口安全防护措施不足等事故隐患的问题建议由高新区建设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查处。

4.袁  蓥,男,黄石市政公司磷酸铁锂生产项目-305#污水处理房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对其在该起事故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建议由高新区建设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查处。

5.周星星,男,武汉百富公司磷酸铁锂生产项目-305#污水处理房项目设备安装负责人,全面负责现场管理工作,对其在该起事故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建议由高新区建设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查处。

6.方黎明,男,黄石市政公司临时雇佣员工,自身安全意识淡薄,未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好临边作业过程中自身的安全防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在此次事故中受伤,仍需继续接受治疗,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其他建议

高新区建设局未及时督促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高新区调查核实后给予处理。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黄石市政公司应从本次事故深刻反思,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强化对劳务外包人员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劳务外包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施工前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施工区域其他单位间的沟通协调,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武汉百富公司应从本次事故深刻反思,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积极消除施工区域事故隐患,把好人员进入关口,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政府部门单位要依托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增强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整改,综合采取约谈、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公开曝光等措施,严防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