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在园)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资助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学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扶贫办、市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负责学生资助政策的公开和宣传组织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市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本市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协同为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
第七条 各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应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各学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以学校为单位成立、高中和中职学校、技工学校以年级为单位成立),成员应包括年级主任、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含送教上门)学生,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经部门确认的6类学生: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1、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
2、现役军人、退伍军人、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3、父母双方残疾或一方重度残疾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4、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低收入家庭的学生。(说明:低收入家庭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城乡困难家庭)
第二种类型“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4类情形之一的,需要通过相关信息比对等方式重点审核,并报属地纪检部门备案:
1、家庭有价值5万元以上非经营性车辆的学生;
2、家庭有一套及以上商品房的学生;
3、家庭成员有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或注册公司的学生;
4、家庭成员中(指学生父母及兄弟姐妹、与其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公外婆)有属于财政供养行政事业(含国企)公职人员和村干部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大冶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或《大冶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第一种类型的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部门信息比对确认。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高和中职)在户籍地学校就读的学生认定,由市教育、人社部门于9月15日前将在籍在校学生(含未取得学籍的新生和送教上门学生)姓名、身份证号信息提交给同级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相关部门同最新信息数据库进行比对,将比对产生的学生信息名单盖章确认反馈给教育、人社部门。9月30日前,教育、人社部门将确认的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校。
大冶户籍在省内跨县异地就读的学生和外省户籍在冶就读的学生,由就读学校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及省下发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将确认结果报市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第二种类型“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5类学生认定,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职教育、技工教育的学生,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校通过信息对比、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认定。各级各类学校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相互比困。
第十三条 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要第一时间启动认定工作,并及时对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由教育局、人社局制定学生资助政策告家长书。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1、对经部门信息比对确认的第一种类型的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2、对第二种类型“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5类学生,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对已经过相关部门信息比对确认的第一种类型的6类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第二种类型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5类学生的认定,学校应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结合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核实的情况,对学生资助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认定,评审表由教育局统一制定。对政策规定需要分档资助的,应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划分认定等级予以资助。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表格由教育局统一制定,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学校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佐证材料一并建档,建档目录由教育局统一制定,并按要求将受助学生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或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十五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校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并填写《自愿放弃说明书》,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除免学费、免费教科书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市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研究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的问题,指导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市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实施信息对接共享,每年四次(每季度一次)组织开展信息比对,为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核实认定工作提供依据和支持。
第十九条 强化责任落实机制。我市建立市、中心学校、学校(市直学校为市、学校、年级)三级督导检查机制,分级建立主体责任清单。年级对班级认定情况进行审查,学校对年级认定结果组织互查,中心学校对乡镇学校(幼儿园)认定结果组织集中审核,市对全市学校认定结果组织督导检查,及时纠正认定中存在的偏差;对学生或监护人的承诺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取消认定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记入诚信档案,对存在不诚信记录的学生,将取消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资格;对在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和追责。
第二十条 健全管理服务机制。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跨省跨地区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协调服务。
第二十一条 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权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学校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扶贫办、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关于印发《大冶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冶教助〔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