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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大冶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 (2024-2026)》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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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场)、街道: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组织制定了《大冶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2024-2026)》,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冶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
大冶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2024-2026)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实际情况,制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科学研判各乡镇(街道)和人口密集区禁鞭区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分布特点,充分考虑行政村(社区)数量和人口因素,结合近年来全市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情况,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合法、管理有序、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秩序。
二、布点原则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并统筹考虑我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现状及禁限放工作等要求,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三、布点规划数量
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各乡镇(街道)的人口分布、城区特点和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全市在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禁放区(东界:高铁大道;南界:大冶湖南岸,包括碧桂园小区;西界:大冶湖2号桥、天子湖、三里七湖、开元大道、金阳路、铜都大道;北界:铜源路、长宁路、罗金大道、大棋路)不设零售经营点。在全市范围内布点236户零售店(详见附件)。
四、布点规划条件
选址与外部距离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第4.1与4.2项要求。同时,为进一步提升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条件,支持和倡导创办烟花爆竹零售示范店,示范店标准按市应急管理局、市烟花爆竹商会制定的《大冶市烟花爆竹零售示范店设置要求》执行。
(一)选址与布局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7.外部距离应符合安全距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面积和存放限量
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且不应大于200㎡。
2.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
4.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应超过300㎏,专柜不应超过100kg;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专店不应超过300箱,专柜不应超过100箱;且应同时符合AQ4128-2019表2规定。
(三)建筑结构
1.烟花爆竹零售店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承重梁结构、砌体承重结构、刚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仅限取得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2.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
3.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4.烟花爆竹零售点可采用符合标准的固定建筑物,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或产品储存仓等临时建筑物(仅限已取得零售许可证延期)。
(四)消防和电气
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
2.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
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5㎏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4.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当确需设置用电设备时,应选择相应防爆型插座。店内照明使用防爆灯,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或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性绝缘导线,开关采用防爆开关。
五、申请流程
各乡镇(街道)根据本规划布点方案,负责辖区内零售经营户布点规划的申请受理和初步审核,市应急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具体实施,对申请的零售点要坚持从严把关,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现有零售经营户达到或超过布点规划数的乡镇(街道)一律不受理新办证申请,只受理旧证届满延期申请。
(一)发布通知。各乡镇(街道)在辖区内采取多种形式发布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通知,明确申请条件和需要的申报资料。
(二)初步审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换证前由各乡镇(街道)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经营现场进行安全条件初查,确认是否符合本辖区布点规划。申请零售点较多的,按申报的先后顺序受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常年经营户及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好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营的申请人。
(三)培训考核。申请人必须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烟花爆竹零售店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四)条件审查。由市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进行现场审查。市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经营现场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后,如实填写审查意见。
(五)颁发许可证。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现场安全条件审查合格后,由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六、有关要求
1.凡经市应急管理局现场安全条件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商户在店面设置监督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对因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原零售证提请注销。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3.不得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一旦发现,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法撤销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开展实施,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本规划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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