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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依据、条件、程序
发表日期:2022-11-04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适用条件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5条
一般
发生此项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工作者违法执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6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
发生条款规定的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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