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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编制说明

发表日期:2021-02-04    文章来源:大冶市财政局

大冶市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编制说明

一、2021年预算编制重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落实中央、省、市委和市政府决策部署,用足用好党中央支持湖北发展一揽子政策,发挥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作用,着力于“六稳六保”,确保政策落实、资金见效。坚持发展新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积极财政政策,按照“保重点、控一般、促统等、提绩效”的预算管理要求,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严控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支持重点支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进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提高财政资金配置使用绩效;强化预算法治意识,硬化预算刚性约束,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着力构建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2021年预算编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收定支,量力而行。收入安排必须科学客观、实事求是,既积极又稳妥;部门预算与单位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财政财力相适应。

(二)保证重点,严控一般。强化各类财政资金的统筹,集中财力办大事,按照保运转、保民生、保基本民生的顺序安排预算,从严控制和压减一般性支出,“三公”经费比上年只减不增。

(三)规范编制,讲求绩效。规范预算编制,严格预算审核,加快预算批复、下达,按规定公开预算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编报

2021年我市地方财政总收入安排620588万元,同比增长31.8%。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安排354600万元,同比增长31.2%。

2021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663236万元,可比增长6.4%。

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平衡情况:收入方总计77084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5460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218814万元,一般债券转贷收入45111万元,上年结转收入24368万元,调入资金117952万元,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0000万元;支出方总计77084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63236万元,上解上级支出62299万元,一般债券还本支出45310万元。

三、2021年部门预算编报

(一)部门预算编报内容

部门预算编报内容必须做到完整、准确、规范、细化。

1、完整地反映单位收支情况。在编制预算时,市直预算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和必需的支出要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做到不重不漏,不得在部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2、所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市直部门及其下属单位,都要编制部门预算。

3、市直部门预算分为部门收入预算和部门支出预算两个部分。其中,部门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直部门(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直部门(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4、市直部门预算单位所有收支要按照财政部《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认真细化到具体的预算项目和相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二)基础数据的填报与核定

1、单位编制数。以市委、市政府及编制委员会下发的文件为依据。

2、小车编制数。公车制度改革后,按照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各部门单位车辆保留数确定。

3、单位职工人数。以2020年9月30日止单位实有的在职在岗人数,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人数、退居二线人数、离岗退养人数,以及离、退休人数为依据。

4、应发工资数。以2020年9月30日止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的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离休费、生活补贴为依据。

5、财政供养人数。在2020年预算财政供养人员基础上,加上组织调派,军转干部安置、退伍兵考试录用、大学生招录等政策性增人,结合人员增减情况确定财政供养人数。增减财政供养人员应提供依据,其中新增人员必须填报《当年新增人员情况表》。

(三)部门收入预算的编报

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口径,结合我市实际,2021年市直部门(单位)的收入预算包括:上年结存和结余资金、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非税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1、结转、结余资金

上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收回统筹,对确需使用结转、结余资金继续实施的未完工项目,先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2021年度部门预算编列。

2、财政预算拨款收入

(1)基本支出经费拨款

基本支出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基本离休费、离休人员生活补贴、保留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物业补贴、特岗津贴、乡镇工作补贴、公务员年终一次性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离休人员其他经费、离休及副县级以上退休人员公用经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机关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小车经费,公务交通补贴、政法、公安、司法、纪检公用经费、义务教育单位生均经费,高中教育公用经费,工会经费等,具体内容见“基本支出的编报”。

①规范部门预算单位及一般部门预算管理方式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全部由财政拨款安排。

②差额拨款单位,分别按下列标准计算:

三医院、乡镇卫生院按财政认可的供养人数,在职按年基本工资、乡镇工作补贴、60%绩效工资计算,养老保险金按单位负担应缴金额的70%计算,离休人员按实计算;另外乡镇卫生院防保人员另加1000元/人.年。

人民医院、中医院按财政认可的供养人数,按在职13000元/人.年计算,离休人员据实计算。

北门剧院按财政认可的供养人数,在职人员工资津贴按人社部门核批的70%计算,养老保险金按单位负担应缴金额的70%计算(冶政办发〔2016〕30号、冶财教审字〔2017〕第C013号)。

③原已核定的教育系统代课老师及民师退养人员工资,按市政府〔2015〕3号会议纪要确定的标准计算。

(2)项目支出经费拨款

规范部门预算单位,以及有财政拨款项目的一般预算单位,按常年性项目暂安排数填报,具体办法见本文“项目支出预算编报”

3、非税收入

各单位要客观准确地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和有关收入政策,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准确界定收入类别,要综合考虑参考前两年实绩、当前预算年度政策变化以及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等因素,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编制非税收入预算。非税收入要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明细项目来编报。如编制的收入征收计划数与以前年度决算数有较大差异,应书面说明原因。

4、政府性基金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各单位合理预计填报。

(四)基本支出预算的编报

基本支出预算主要采取定员定额的方法编制,按新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报。

1、工资福利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按下列项目编报:

(1)基本工资。

(2)津补贴或绩效工资。

(3)其他补贴。保留津贴按56元/人.月;物业补贴按各自职级标准执行;交通补贴220元/人.月;住房补贴为上年度本人月工资2.5%;通讯补贴按各自职级标准执行;乡镇工作补贴,按冶人社〔2016〕171号文件执行。上述补贴项目的具体执行对象及详细标准按各自文件规定执行。

(4)特殊行业(岗位)的津补贴以市人社部门审批为准,不得突破范围和标准,未经审批不得编报。

(5)奖金。一个月工资性奖金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编报(国发〔2006〕22号),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人员第十三月工资已包含在绩效工资总量中,不再单独计算。

(6)奖励性支出补助。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发放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明确评选办法、奖励范围和标准的奖励项目所需资金,仍按现行财政保障政策安排。2021年度市直各部门单位暂按上年度已发奖项的税前金额预列支出,支出项目为:“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奖励性补助”。对实际执行的差额,市财政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适时调整,多退少补。

(7)社会保障缴费

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按2021年部门预算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奖励性补助全年之和的13%计算,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在职平均工资的13%计算。离休人员、副县级以上在职和退休人员不计算,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②大病统筹。按在职人数和退休人数(副县级以上的在职和退休人员除外)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核定。

③养老保险。按2021年部门预算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全年之和的的16%计算。

④职业年金。按当年新增退休人员和调出外市人员经人社部门核批的应缴数额由单位另行向财政部门申拨(资金渠道仍按原财政供给方式不变)。

⑤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根据三险相关文件规定计算。对不缴纳其中险种的单位,不填报该项险种支出预算。

(8)住房公积金。按2021年部门预算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奖励性补助全年之和的12%计算。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按下列项目编报:

(1)基本离休费(离休人员多享受1个月、2个月、2个半月、3 个月离休费的,按照文件规定据实计算)。

(2)离休人员生活补贴。

(3)其他补贴。保留津贴按56元/人.月;物业补贴按各自职级标准执行;住房补贴为上年度本人月工资2.5%;通讯补贴按各自职级标准执行。上述补贴项目的具体执行对象及详细标准按各自文件规定执行。

(4)离休人员其他经费。离休护理费,年龄超过70岁经市老干部局审批的离休人员每月护理费按鄂组通〔2018〕9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2500元计算;离休人员特需经费,按500元/人.年(鄂人〔2002〕29号文)计算。

(5)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①离休人员公用经费。按照鄂组通〔2005〕4号文件规定,核定离休人员公用经费1500元/人.年,剔除市委市政府〔2004〕22号会议纪要规定交市老干部局统一管理的300元,单位实际按1200元/人.年计算。

②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按照冶办发〔2018〕21号规定,退休人员公用经费1000元/人.年计算,县级和副县级(含享受副县级待遇)退休干部公用经费,剔除交老干部局统一管理的200元,单位实际按800元/人.年计算。

③离退休党员工作经费。按300元/人.年计算,列离退休公用经费支出。

④离休人员交通费。根据鄂发〔1993〕23号文件规定,老红军和享受副地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按50元/人.月计算,县级、副县级(含享受)的离休干部按30元/人.月计算,其他离休人员按20元/人.月计算。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照市人社局审批的标准执行。

3、日常公用支出

根据国务院压缩一般性支出的要求,2021年市直部门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继续按5%压减、“三公”经费按不低于5%压减。

(1) 日常公用支出压减5%后的具体标准为:“四大家”办公室为1.9万元/人.年,正局级单位1.43万元/人.年,局属二级单位0.95万元/人.年。

日常公用支出按编办核定编制数结合实际在职在编人数计算。编制数以内按实际人数计算,超编单位的超编人员分别按上述标准的70%计算。2006年以前的退二线的领导干部(凭组织部门文件)、离岗退养人员(凭人事部门文件),单位空编情况下占用编制,单位超编则不占用编制。2006年以后的“领导改非”人员、退养人员占用单位编制。

正局级及以上单位中,不足10人的按10人计算公用经费。

(2)政法部门公用经费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公安2.76万元/人.年,司法局2.1万元/人.年,纪委2.6万元/人.年。

(3)学前教育和中小学公用经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公办幼儿园每生每年500元、小学每生每年600元、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增加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国发〔2015〕67号、鄂政办函 〔2015〕97号文、鄂教财〔2017〕13号)。

高中学校公用经费标准按1200元/生.年(市政府〔2017〕1号会议纪要精神《关于全市公办普通高中经费保障问题的纪要》)。

(4)小车经费:依照公车改革后确定保留车辆数,按年4万元/台车的标准计算。

(5) 其他交通费用:列支公务交通补贴和公务交通费用。

各单位根据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的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标准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限额,按照《大冶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冶办发〔2016〕38号)、《大冶市统筹推进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公务用车调配和国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冶车改发〔2019〕1号)的规定编列预算,经费渠道保持不变。

(6) 工会经费:在职人员按2021年部门预算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奖励性补助全年之和的2%计算。

事业单位经营、服务的成本性开支,不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反映,在项目支出中通过“专项业务支出”反映。

 (五)项目支出预算编报

根据国务院压缩一般性支出的要求,2021年市直部门单位项目支出(刚性支出除外)继续按幅度10%压减,不得超过上年规模。各市直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保障事业运转、专项工作及重要政策落实的经费需要。除因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新出台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等必需新增支出,原则上不得新增项目或调增已有项目支出额度。

2021年项目支出,市财政局在2020年预算基础上,剔除一次性项目、到期项目、资金零星分散且绩效差的项目,测算确定项目支出控制数。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控制数内,根据法律、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规划及重点,按照零基预算原则,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2021年项目预算申报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一上”阶段,各单位申报2021年暂安排的常年性项目,新增项目另行申报;第二步:2021年3月底前各单位申报动用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项目。市财政将根据单位结转结余资金情况,统筹考虑新增项目的安排,并采取措施对常年项目结余资金较多的单位项目进行压缩。

1、常年性项目年初暂安排数确定办法

(1)常年性财政拨款项目年初暂安排数

2021年部门预算“一上”时,财政拨款项目2021年部门预算暂安排数 = 2020年部门预算下达数 + 补充下达数 + 追加数 - 一次性项目数 到期项目数(指上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的且已到期的项目)。

(2)一般预算单位非税收入安排的项目年初暂安排数

由单位视其财力情况自行安排,使用非税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应符合相关非税收入项目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财政拨款新增项目

严格控制新增项目支出,上级部门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的新增项目,在“一上”时一并申报,暂不批复,待2020年结转结余资金确定后,与2020年动用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项目一并统筹考虑。新增项目优先通过动用单位结余资金安排。

3各预算单位要对项目编制进行规范,对依据不充分、支出方向不明确、用途不具体、名称不准确的预算支出项目,要予以规范或取消;对属于履行职责需要的项目,要重点予以保障;对项目实施期限为跨年度的项目,要分年度安排预算。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在年初预算之外的项目支出,原则上在本单位支出控制数以内调整使用,无法调整的不安排。

4、各预算单位按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招聘的“以钱养事”人员,实行财政定额补助,经费支出项目名称统一为“劳务费—招聘劳务人员经费”,用于支付招聘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各类社会保险。

5、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项目,凭上级有关文件安排编制预算。

(六)其他事项和相关要求

1、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对预算基础数据要认真核对严格把关,确保预算编制及时、准确、科学、高效。

2、各部门(单位)必须按照《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准确填列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并根据财政管理的有关需要,准确填列相关统计口径。

3、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先预算、后采购”的预算管理制度编制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对涉及货物、服务和工程类,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均须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尽可能细化采购品目和数量,要改进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不均衡现象。各预算单位不得进行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政府采购。

4、各部门(单位)在编制预算时,要结合实际全面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严格绩效目标审核,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要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具体绩效目标工作流程见附件)。

5、其他不明事项,由市财政局收集意见后研究答复,需由市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按市政府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