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标准批准依据 | 备 注 |
土地复垦费 |
| 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
土地闲置费 |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经调查认定属于企业原因造成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收取。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其中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件(补证收取) | 《民法典》《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工服〔2017〕7号)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减免相关情况不动产登记费。 |
耕地开垦费 | 使用其他耕地的,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 《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减免相关情况耕地开垦费。 |
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补充耕地旱地每亩5万元、水田每亩10万元(由旱地改造的水田每亩5万元),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0.5万元,合计确定补充耕地经费标准。 | 《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鄂自然资发〔2020〕33号)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按照国家核定的当地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湖北省各县市区征收等别为4-15等,10元-80元不等。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2号)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使用“更正(调库)通知书”进行缴费业务处理,足额缴纳,不得减免。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 《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等级管理办法》(鄂财综规〔2024〕2号)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等级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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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占用费 |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探矿权使用费为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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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收入 |
| 《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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