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项目类型 | 资金管理方式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备 注 |
1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省政府378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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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鄂政办发〔2017〕40号 | 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费用按照鄂自然资发〔2020〕33号标准执行。 |
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 | 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 | 同上 |
使用其他耕地的 | 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 同上 |
3 | 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件 |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鄂价工服〔2017〕7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 | 鄂价工服务[2017]7号 |
4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缴入地方国库 |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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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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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缴入地方国库 |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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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 《矿产资源法》、国发〔2017〕29、财综〔2017〕35号、鄂财绩规〔2018〕6号、《矿产资源开采等级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等级管理办法》 | 根据国发〔2017〕29号,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
8 | 矿业权占用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探矿权使用费为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同上 | 待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出台《矿业权占用费征收管理办法》后,将制定省级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管理具体办法,在此之前,仍按照现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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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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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3、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