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费项目清单(2022年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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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项目类型 | 资金管理方式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备 注 |
1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省政府378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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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鄂政办发〔2017〕40号 | 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费用按照鄂自然资发〔2020〕33号标准执行。 |
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 | 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 | 同上 |
使用其他耕地的 | 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 同上 |
3 | 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件 |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鄂价工服〔2017〕7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 | 鄂价工服务[2017]7号 |
4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缴入地方国库 |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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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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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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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3.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4.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我省有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我省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全部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