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业帮扶政策
产业发展奖补政策(市农业农村局0714-3818292)
1.种植业。脱贫户(监测户)种植水稻、油菜、玉米、红薯等单个农作物面积达到2亩以上的,每亩奖补100元;种植大棚蔬菜生产基地面积达到1亩以上的,每亩奖补1000元;种植露天蔬菜、棉花、水果、中药材等单个经济作物生产基地面积达到2亩以上的,每亩奖补200元;种植苎麻、鲜切花等单个特色作物生产基地面积达到1亩以上的,每亩奖补200元;种植食用菌生产基地规模达到1000袋以上的,每袋奖补2元。本项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2.畜牧业。脱贫户(监测户)发展草食动物养殖,年出栏牛数量达到1头以上,每头奖补500元;年出栏羊数量达到5只以上的,每只奖补200元。对脱贫户发展生态养殖产业,年出栏生猪1头以上的,每头奖补200元;年出笼散养土鸡(土鸭)数量达到50只以上的,每只奖补10元。本项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3.水产业。脱贫户(监测户)发展水产养殖或稻田综合养殖面积达到2亩以上的,每亩奖补300元。本项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4.休闲农业。脱贫户(监测户)于当年1月1日后新开办“农家乐”创业,接待能力在50人以上且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户1万元奖补。
5.电商服务业。脱贫户(监测户)利用“互联网+农业”发展电子商务,自主开设网店与本地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签订网销协议,且年线上交易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户5000元奖补。
6.农机化。脱贫户(监测户)购置农机具从事农业生产或作业服务的,在优先安排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同时,每台(套)农机具增加10%的购置补贴资金。本项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电商专项帮扶政策(市商务局 0714-8718209)
7.对有意愿通过电商创业就业的脱贫户给予电子商务基础知识免费培训支持,传授网店开设、流量转化等技巧。
耕地补贴政策(政策落实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714-8762281)
8.对实际种植小麦、稻谷的农户,按中央、省、黄石下达资金和核定补贴面积,确定种粮、农资补助标准。
9.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单位,按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714-8763020)
10.对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按16元/亩•年补偿。
市省级公益林补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714-8763020)
11.对纳入省级公益林补偿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按15元/亩•年补偿。
“三业”奖补政策(市乡村振兴局0714-8721003)
12.家庭成员发展“三业”(发展产业、自主创业、积极就业)实现增收的脱贫户和年度内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给予每户奖励资金1000元。
二、就业帮扶政策
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市人社局 0714-8762285/0714-8762218)
1.符合“九类人员”且到我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完培训的学员,均能享受培训补贴。
就业创业培训生活费补助政策(市人社局0714-8762285/0714-8762218)
2.符合“九类人员”且到我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完培训的前提下,一般农村失业人员或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可额外获得每人每天23元的生活费补助。如果该学员属于脱贫户,则生活费补助为每人每天60元。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市人社局 0714-8724593)
3.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毕业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大冶市发放标准为1320元/人。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市人社局0714-8762260)
4.大冶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从申报当月起,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每月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累计享受不超过36个月。
大冶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毕业两年内未就业)实现灵活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每月300元/人的养老保险补贴和每月100元/人的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公益性岗位政策(市人社局0714-8724593)
5.优先安置无法外出、无业可扶但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或监测对象(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公益性岗位根据工作时间确定补贴标准,每月工作时长满84小时及以上补贴标准为1380元每月,工作时长不低于40小时不超过84小时的补贴标准为650元每月。
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市人社局 0714-8724593)
6.对有组织跨省务工的脱贫人口(含监测户)按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有组织省内县外务工的脱贫人口(含监测户)按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2021年至2025年期间仅能享受一次。
返乡创业补贴政策(市人社局0714-8762215)
7.返乡创业人员在我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且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可在登记注册5年内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金融帮扶政策
小额信贷政策(市银监办0714-8414006)
1.对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脱贫户和未解除风险监测户,可向贷款承办银行申请5万元以内财政全额贴息的小额信用贷款,用于发展产业,增加收入。
2.小额信贷最高可申请贷款额度为10万元。坚持“户借、户用、户还”自我发展模式,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
四、保险理赔政策
防贫保政策(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0714-8773333)
1.当监测对象家庭发生因病、因灾刚性支出较大或收人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时,“防贫保”依规启动理赔程序。赔付标准:被保险人的类型为因病致贫,预警线为5000元,年度医疗费用为15000元以下、15000元(含)——35000元、35000元(含)以上,赔付比例分别为50%、70%、90%。被保险人的类型为因灾致贫,预警线为5000元,自付部分为5000元以下、5000元(含)-20000元、20000元(含)以上,赔付比例分别为30%、50%、70%,赔付限额为50000元。因产业受损,其中险种为种植业,预警线为1000元;险种为养殖业,预警线为500元,赔付限额为5万元/户/次。
人身意外险政策(人寿公司13597714982)
2.我市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每人由市财政代缴40元脱贫小额人身意外险,当脱贫人口出现意外身故或伤残,疾病身故和意外住院等,可享受人寿保险理赔(其中:意外身故赔付2万元,正常死亡2500元,意外住院每天60元,最长180天)
农民零工意外保险(人民保险公司9595518)
3.具有大冶市非社区户籍居民,年龄在16-60岁之间的打零工人员,当零工人员在市域内(不含汪仁、金山)出现意外事故或伤残、意外住院,可享受保险理赔(其中身故赔付5万元、住院医疗费1万元,伤残按照伤残等级赔付,最高5万元。每次住院医疗费用免赔200元后按90%赔付,伤残比例赔偿按工伤标准执行)。
五、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
低保政策(市社会救助局0714-8727596)
1.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依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2023年4月起,大冶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600元/年(634元/月)。
特困供养政策(市社会救助局0714-8727596)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申请享受特困救助供养,按规定程序办理。2023年4月起,大冶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标准为14340元/年(1195元/月)。
急难性临时救助政策(市社会救助局0714-8721938)
3.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突发性意外事件,以及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和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视困难程度,按照大冶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30元/月)的倍数进行救助,最高不超过12倍。
支出型临时救助政策(市社会救助局0714-8721938)
4.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视困难程度,按照城市月低保标准的倍数给予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12倍。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市民政局0714-8765171)
5.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孤儿集中养育标准2336元/月发放生活补贴;社会分散供养的,按散居孤儿供养标准1460元/月发放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0000元。
孤儿保障政策(市民政局0714-8765171)
6.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460元/月,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2336元/月,孤儿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和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0000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政策(市人社局(居保局)0714-8765575)
7.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居民缴费困难群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允许和鼓励困难群体个人积极缴费,以通过“多缴多得”的形式提高养老金标准。具多重身份的缴费困难人员,按照就高原则为其代缴一次。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2023年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员的代缴标准以市政府文件规定为准,对上述人员缴费不足15年需要补缴的,补缴标准为不低于100元/人/年。
六、社会关爱帮扶政策
农村留守儿童政策(市民政局0714-8765171)
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生活保障、临时监护、亲情陪伴、学习教育、安全自护、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关心关爱,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关爱保护机制。
农村留守妇女政策(市妇联0714-8712847)
对农村留守妇女(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20-59周岁已婚妇女,每年底可向辖区妇联申请免费购买女性特定癌保险,如患6种特定癌后可获2千至2万不等的赔付。
七、健康帮扶政策
资助参保政策(市医保局0714-8770598)
1.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
①一类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全额资助(2023年资助标准:350元/人/年);
②二类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低于320元按320元资助(2023年资助标准:320元/人/年);
③监测对象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5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2023年资助标准:175元/人/年)
④未纳入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别按不低于当地2021年脱贫人口个人缴费资助标准的80%、50%、30%资助,2025年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2023年资助标准:130元/人/年)
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住院医疗救助政策(市医保局0714-8770598)
2.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自付医疗费用实施救助:
(一)基本救助:
①一类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按100%比例救助;
②二类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救助比例为70%,以上部分救助比例为75%;
③三类救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对象),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3000元,救助比例为65%(过渡期内监测对象起付标准为1500元,救助比例为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救助比例为65%,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救助比例为70%);
④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7500元,救助比例为50%。
⑤年度限额:一类、二类救助对象为6万元;三类、四类救助对象为4万元。(过渡期内农村低收入人口年度救助限额均为6万元)。
(二)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其他救助对象年度起付标准为7500元,年度救助限额原则上为5万元。在年度救助限额内:
①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100%;
②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85%;
③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70%;
④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60%。
⑤为保证过渡期内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保障待遇水平不降低,除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外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起付标准为5000元,年度限额原则上为5万元。在年度限额内,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90%;监测对象的救助比例为85%。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市医保局0714-8770598)
3.对一类(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对象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不设置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4.对一类、二类救助对象以外的参保人员享受普惠的大病保险政策,不享受倾斜待遇。
门诊慢性病救助政策(市医保局0714-8770598)
5.对医疗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按照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分类救助。
依申请救助政策(市医保局0714-8770598)
6.已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直接获得医疗救助,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依本人申请获得医疗救助。因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困难群众,经相关部门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依本人申请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救助。救助起付标准为7500元,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按照本办法认定人员类别对应的医疗救助(含倾斜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救助限额为4万元。(过渡期内农村低收入人口依申请救助起付线为5000元,救助限额为5万元。)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市卫健局0714-3187938)
7.为农村低收入人口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病患者的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做实一人”。
免费体检政策(市卫健局0714-3187938)
8.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每年开展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检查并评估心率、血压和血糖等指标,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筛查,提供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
妇女免费宫颈癌筛查政策(市妇联0714-8712847)
9.2022-2024年期间,全市35-64岁城乡妇女可到妇幼或当地卫生院免费参加一次宫颈癌筛查。
大病专项救治政策(市卫健局0714-3187938)
10.按照“定定点医院、定诊疗方案”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将大病专项救治模式推广作为县域医疗机构针对所有30种大病患者住院治疗的规范化措施。
八、计划生育奖补政策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伤残、死亡扶助金(市卫健局0714-3187958)
1.1933年以后出生的,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960元/年。2.伤残特扶标准8280元/年。3.死亡特扶标准10680元/年。4.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人。
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市卫健局0714-3187958)
2.奖励对象应为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在企业改制时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原国有或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有或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3500元/人。
九、教育帮扶政策
资助政策(市教育局0714-8897515)
1.学前教育: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在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给予每生每学年1000元补助,分学期发放(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不享受该项政策)。
2.义务教育:①对在校在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给予小学生每生每学年1000元,初中生及特教生每生每学年1250元补助,分学期发放。②对在校在籍的建档立卡学生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非寄宿学生,按照寄宿生补助标准50%的比例给予资助,即小学生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625元补助,分学期发放。
3.普通高中:①对在校在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标准补助,分学期发放。②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农村特困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为普通高中630元/学期,重点高中900元/学期。
4.中职教育:①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每生每学年2000元补助,分学期发放; ②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的学生除外),标准为:公办1200元/学期,民办:1000元/学期。
5.高等教育:家庭困难学生考取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的可以无障碍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读书期间享受国家贴息政策,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6.大冶市政策增加部分: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城市低保户非寄宿学生,给予小学生每生每学年4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600元补助,分学期发放。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政策(市乡村振兴局0714-8721003)
7.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脱贫家庭及监测户家庭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按每生每学年不低于3000元给予补助。
高职高专专项计划政策(市教育局0714-8897515)
8.继续实施高职高专乡村振兴专项计划(原高职高专精准扶贫专项计划),安排高职院校专门计划招收原建档立卡户考生。
十、残疾人帮扶政策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市民政局0714-8765171)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及我市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和监测户家庭中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残疾人证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对同时符合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享受两项补贴。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政策(市残联0714-8843208)
2.具有大冶市户籍,持有效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我市0-15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对象,其残疾类别及身体状况符合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具体要求,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可免费申请1-3件与其残疾类别相匹配的普及型辅助器具,原则上3年内不重复适配同一种辅具,0-15岁残疾儿童可按其生长发育需求每年更换。
十一、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六类人群危房改造政策(市住建局0714-8770599)
农村危房改造保障对象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六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现有住房是唯一住房,且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或属因灾倒(损)房屋,或租借他人住房无自有房屋的无房户,可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全市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补助按C级0.9万元每户、D级和无房户3.68万元每户标准发放,在农户改造完毕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对达不到C、D级但住房条件较差情形的房屋,各乡镇应自行妥善解决。D级危房或无房户改造后的房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0-60平方米左右。对自筹能力较强的,家庭人口较多的,可以适度进行调整,但必须严格参照《大冶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冶政办发﹝2021﹞32号)文件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十二、自然灾害救助政策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市应急管理局0714-8606280)
1.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市应急管理局0714-8606280)
2.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市水利和湖泊局0714-8765959)
3.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并在6月30日前已搬迁的农村移民中符合登记条件的扶持人口。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为600元。
十三、退役军人奖补救助政策
退役军人各类补助政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0714-3053572)
1.残疾军人、警察、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2.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政策;3.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5.1954年11月1日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6.部分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7.部分农村籍(年满60周岁)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8.优抚对象医疗保障;9.义务兵家庭优待金;10.大学生入伍奖励金;1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12.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13.一至四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14.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15.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16.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17.烈士褒扬金;18.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19.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20.春荒补助;21.无工作单位两参人员养老保险补助。
十四、其他
工会送温暖帮扶政策(市总工会0714-8763431)
包含对建档和非建档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子女助学救助、医疗救助等项目。
城乡一体化供水政策(市水务集团0714-8713699)
脱贫户(含监测户)城乡供水一体化进村入户工程费按三个1/3收取,其中市水务集团公司承担400元,市财政补贴400元,所在乡镇和驻村工作队承担400元;五保户、低保户每户每月享受4吨免费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