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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八镇招商引税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22-08-03    文章来源:大冶市刘仁八镇

    为进一步促进镇域经济发展,动员和鼓励企业总部落户刘仁八镇,增加地方财力,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象与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镇行政区域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工商、税务登记和统计登记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且依法纳税,并承诺在政策兑现期内不变更项目引进地纳税义务的企业。

第二条  奖励政策

(一)凡原注册地在外地、变更回刘仁八镇注册的企业,其当年实际新增地方财力超过100万元的,按新增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二)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对企业奖励标准如下:

1、在刘仁八镇年纳税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税收镇级留存部分的10%给予奖励;

2、 在刘仁八镇年纳税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税收镇级留存部分的15%给予奖励;

3、在刘仁八镇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税收镇级留存部分的20%给予奖励;

此优惠政策时效暂定五年,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实行村集体奖励政策。奖励标准如下:

凡引税或引进企业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有功村集体,镇政府奖励村集体税收分成镇级留存部分的10%。

 奖励资金的核算与管理

奖励资金于每年12月进行统一核算,次年一季度落实到位,企业奖励资金按《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大冶政规[2022]2号)要求返还企业,可用于企业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由企业指定,用于刘仁八镇域内的新农村建设项目。

村集体奖励资金作为办公经费,也可由其指定用于刘仁八镇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或新农村建设项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刘仁八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