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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刘仁八镇行政许可权力事项

发表日期:2024-12-09    文章来源:大冶市刘仁八镇


   权责清单事项分表(共10类)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食品小摊点备案

刘仁八镇人民政府

《湖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第十二条: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第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小摊点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三十条:小摊点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填写登记申请书及材料审核。

2、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缺少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下达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3、审核责任。符合受理条件的报送上级审核。

4、审批责任。经审核合格者发放《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不合格者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5、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刘仁八镇人民政府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 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出成立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收取申请材料后 与审核人员进行材料预审。材料完整合规后,即自动进入受理阶段并下 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材料缺失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 补正的允许当场补正,不可当场补正的下达一次性补正通知书退回申请 人进行材料补正;可以容缺受理的,下达材料容缺受理通知书并受理;不可受理的,材料退回申请人,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2、 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査。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的,依法进行公示,推送至审批环节。

3、 审批责任。材料合格后,交于主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下达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 由。

4、 公示责任。办结并依法进行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5、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不含占用农用地)

刘仁八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1、 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和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2、 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査。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缺少相关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不予受理。

3、 审査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査,提出预审意见,需要对申请 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 査。

4、 核准责任。经审査予以批准的依法送达文书(证件);对于不予批准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5、 公告责任。依法对有关审批事项予以公告,事后进行监督。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5、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刘仁八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1、 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和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 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査。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缺少相关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不予受理。

3、 审査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査,提出预审意见,需要对申请 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 査。

4、 核准责任。经审査予以批准的依法送达文书(证件);对于不予批准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5、 公告责任。依法对有关审批事项予以公告,事后进行监督。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2、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3、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刘仁八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1、 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和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2、 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査。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缺少相关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不予受理。

4、 审査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査,提出预审意见,需要对申请 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 査。

5、 调査责任。经调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制作许 可或不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6、 公告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社会公告,事后进行监督。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5、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刘仁八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告知责任。告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当地乡镇人 民政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医疗证明。

2、审批责任。证明材料符合要求,家长填写延缓入学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部门盖章批准。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5、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不含占用农用地)

刘仁八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 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按要求提供基本资料。

2、 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 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不符合条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 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发出一次性补正告知。

3、 现场勘验责任:协调相关部门组成勘验组进行现场勘査,并填写勘 査记录。

4、上报责任:上报县自然资源局。

5、公告责任。办结后依法进行公示。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5、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刘仁八镇人民政府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 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申请所需材料。

2、 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査。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缺少相关材料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下达一 次性补正通知书。

3、 审核责任。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准予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并报送 上级审核。

4、 审批责任。经审核合格的发放《准予许可通知书》;不合格的出具《驳 回通知书》。并提交办结环节

5、 办结责任。合格的发放营业执照。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5、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许可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刘仁八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1、 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在网址(http://zwfw.hubei.gov.cn/webview/zwgk/zwgk.html) 上进行注册申请、网上报送申请材料或窗口申请。

2、 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査。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缺少相关材料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下达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3、 审核责任。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准予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并报送上级审核。

4、 审批责任。经审核合格的发放《准予许可通知书》;不合格的出具《驳回通知书》。并提交办结环节

5、 办结责任。合格的发放营业执照。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5、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

刘仁八镇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月修订)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1、告知责任。告知申请人在网址(http://zwfw.hubei.gov.cn/webview/zwgk/zwgk.html)上进行注册申请、网上报送申请材料或窗口申请。

2、 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査。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缺少相关材料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下达一 次性补正通知书。

3、 踏勘责任,安排现场踏勘人员到现场进行现场査验。填写现场审核 评分表和现场笔录。符合规定提交上一级审核。

4、 审核责任。符合准予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并报送上级审核。

5、 审批责任。经审核合格者发放《准予许可通知书》;不合格的出具《驳回通知书》。并提交办结环节

6、 办结责任。合格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准予通知书,不合格的发 放驳回通知书。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变更、延续、换证若无需现场核査可省略现场核査环节,补证、注销均无需现场核査,直接跳过现场环节。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5、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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