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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金山店镇财务管理制度

发表日期:2021-10-29    文章来源:大冶市金山店镇

相关解读:【部门解读】《金山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冶市金山店镇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解读          

金办发202123

关于印发《大冶市金山店镇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部门单位:

《大冶市金山店镇财务管理制度》已经镇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11日  

金山店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印发

                                             共印80份

大冶市金山店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我镇部门单位和村级组织财务管理行为,提升财务管理水平,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大冶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新《预算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相关规定,审计组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镇部门单位和村级组织实行委托代理记账。

第二章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三条 根据《大冶市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严格执行新《预算法》,按照“以收定支,不准赤字,厉行节约,收支平衡”的原则,各部门单位及村要科学合理编制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

第四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部门帮扶、上级补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上年结余、其他收入等收入,各项收入必须真实可靠能够实现,不能虚空;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办公支出、项目支出、其他支出等,涉及到政府采购的货物采购、工程建设、购买服务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镇直各口主管和分管领导、蹲村镇干部、部门单位及村负责人、报账员负责各单位收、支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并对结果负责,预算编制完成后由镇财经所、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经镇人大会审议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及市政府备案,一经审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必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预算编制时间为当年一月份,调整时间为当年的十一月份。

第七条 镇会计核算中心对各部门单位及村预算执行情况按会计科目实时汇总、反馈、超出预算时应停止入账;镇财经所应加强对各部门单位及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部门单位及村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坚持支出按预算、追加凭批复的原则。

第三章收入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及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必须及时(七天内)全额按资金性质分别缴入财政专户和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不得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

第九条 单位收入必须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征收方式征收。不准私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及村在取得收入时应当开具相对应的收入票据,且在票据上加盖单位公章,经手人及负责人必须签字,收入票据时间、事由、金额及收款方式必须完善。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及村收入应对照年初综合预算进行月测评、季分析、年总结,确保年收入计划完成。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及村要严格按照“先收入,后支出”的原则,一律不准以支抵收,如因未及时缴入财政专户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单位负责人、报账员全额赔偿,并对单位负责人处500元罚款,单位报账员处800元罚款。

第四章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及村支出要按照单位年初预算计划执行。实行无预算不支出,有预算严支出管理。如特殊情况超预算,应申请追加预算,以政府批复为准。

第十四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种类

(一)银行票据。银行票据是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划(收)款凭证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

(二)税务发票。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购销商品和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税凭证。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各类发票。

(三)财政票据。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等。

(四)单位自制凭证。单位自制凭证是指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和自身管理要求,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或个人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活动时所自制的原始凭证。包括零星费用报销单、差旅费补助报销单、借款单、工资表、劳务费用领款单、办公用品报销单。

第十五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审核。财务支出结算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财务报销凭证必须经过审核,未经审核和经审核不合格的凭证不能报销。财务支出凭证审核主要包括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

第十六条 规范支出审批签字程序及支出报账程序

(一)支出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保证支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不予支付,不予报账。

(二) 规范相关审批程序。具体要求:

1、政府机关经费报销程序: 实行“四签一审”制度,即经手人签字注明支出事由---证明人签字证明事实---各办公室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签字(属实)---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同意列支)---金山店镇会计核算中心审核。

2、政府直属部门及社区经费报销程序:实行“四签一审”制度,即经手人签字注明支出事由---证明人签字证明事实---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列支)---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入账)---金山店镇会计核算中心审核。

3、其他单位经费报销程序(兽医服务中心、农技服务中心、农机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实行“三签一审”制度,即经手人签字注明支出事由---证明人签字证明事实---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列支)---金山店镇会计核算中心审核。

4、村级支出报销程序:严格实行“四签两审”制度,即经手人签字注明支出事由---证明人签字证明事由---各村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列支或入账)---蹲村干部签字(已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金山店镇会计核算中心审核。

5、所有签字原则上是在原始发票上签。存在多张原始发票的,应编号,签字时应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清楚发票张数、金额、事由后再签字。

第五章   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定

1、各部门单位、村要严格执行相关采购手续,凡需办理政府采购或产权交易手续而没有办理的一律不予补办,不能报销入账。

2、所有项目交易程序前后时间必须符合逻辑、整个项目资料前后金额上必须合理,签订的项目合同印章要齐全,甲乙双方必须要签字,订立合同时间要注明。原则上要保证工程决算金额不得超出合同金额的10%,若超出的工程量必须按相关规定另行交易程序,若决算金额超出合同金额但未超出10%的工程量必须需要提供工程签证单及补充合同。

3、资金拨付时按照谁施工谁开票谁收款的原则,不允许存在委托个人或者分公司收款,资金必须直达施工单位或承包人。

4.政府采购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单项或批量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及采购金额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工程类采购及采购金额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采购由市产权交易中心实施集中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40万元(不含40万元)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及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60万元(不含60万元)的工程,先填写《金山店镇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报镇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签署意见,经镇主管领导审批后,由镇产权交易中心实施集中采购。其中货物类和服务类采用集中询价的方式,工程类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5.农村产权交易严格按照鄂政办发[2021]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走合规手续。

第六章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财政票据要严格加强管理,重点做好领、用、缴三个环节的监管。

1、票据领购:领购票据需带《票据领购证》,并详细登记领票数量和号码,领发双方相互签字。

2、票据使用:正确使用财政票据,项目填写符合有关收费规定,金额大小写准确一致,印章完备。票据如有作废,票据四联必须完整,同时注明作废字样。

3、票据缴销:每月5日前缴销上月已用完的票据,缴销时装订整齐,封面填写正确、完整。

4、票据过期要及时上缴作废,严禁使用过期的票据收款。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各种暂收代收、借款及还款资金适用往来结算票据;单位发生的各种费用不得用往来结算票据进行结算;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得开具往来结算票据。

第二十条 各单位当发生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各项收入时,一律不得使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采用财政统一印制的《财政预算申请拨款书》。

第二十一条 单位必须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合法使用财政票据,不得遗失、转借、为他人代开(提供)票据。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票据制度的单位,停止领用票据,并进行清理整顿,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0元罚款、报账员处300元罚款。

第七章    财务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财务结算票据必须真实规范。

(一)杜绝假伪发票入账

各单位报账员须通过“国家税务局发票真伪查询网”查询,是真发票的才能报账入账,假伪发票一律杜绝入账。

(二)杜绝账务票据内容不真实、发票金额不真实的票据入账

(三)杜绝白条入账

1、还工程欠款要求到税务部门开具对应的税务发票

2、工资类、劳务费及慰问金等一律取消原先的领款单,造发放表格并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3、单位内部食堂菜款用税务发票或无法取得税务票据支出凭证和购物清单入账。

(四)杜绝往来票据作收支凭证。

第八章   备用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及村现金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报账员备用金的领取由报账员按规定的程序申请财政拨付,实行报账员银行专用公务卡,不得与个人银行卡混用。备用金按照“限额度、限范围”的原则进行管理,即根据单位日常经费的零星支出使用量来测定备用金,原则上不得支取大额备用金。各单位备用金暂定为:

1、镇政府机关备用金不超过30000元

2、其他部门单位、各村备用金不超过3000元

备用金的收支由单位报账员负责管理。单位报账员要建立备用金收支日记账,对支付的备用金要逐笔登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九章 借款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不准借款,确因信访维稳出差或其他工作急需借用公款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填写借支单注明事由,经分管领导同意,报财贸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所有借支款项必须在一个月内结账还清,超过时限由单位财务在借支人员工资中扣还或停止该借支单位报账。任何人借支款尚未还清以前,不得再到单位借支。

第十章固定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所有单位的固定资产必须建立资产台账及卡片,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做到据实登记、标责明值。

(二)对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账账、账卡相符。村集体有资源资产的,还应建立资源登记簿。

(三)固定资产使用因保管人员过失造成损坏、丢失的,实行按财产账面价赔偿。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维修)必须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报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处理的必须将审批表及处理资金交财务入账。

(五)单位工作人员调出及离任前必须办理使用资产的清理、移交手续,不能私自带走、处理个人使用保管的单位固定资产。

(六)固定资产报废规定。出现如下情况,责任人可申请报废:

1、固定资产已过使用寿命,确实不能继续使用的。

2、固定资产出现故障后无法修复的。

3、因设备技术水平落后,不能与相关配套设施配套,而造成事实上不能再用的。

4、设备使用成本过高,超出该设备自身价值的。

第二十八条 资源(山场、水库等)视同资产对待,与资产实行同等管理。

第十一章 债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村一定要量力而行不准举债开支,不准新增债务作为一条硬性规定,任何单位及村不得违反,如有违反镇纪委将对其主要负责人问纪问责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村要严肃慎重对待债务问题,掌握债务总量、分析形成原因、科学分类、研究化解方法。在年度收支有结余的情况下对现有债务实行有计划分年度清偿。

第十二章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财务档案是指各单位在财务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归档的凭证、账本、报表、材料等,是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凡由代理公司记账的单位凭证、账本、报表资料由记账会计按年度装订成册,整理归档代为保管,资料存放在镇财经所。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时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立会计档案借阅查阅制度,查阅会计资料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或政府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并由会计人员陪同。借阅会计档案资料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并注明借阅内容及归还时间,经单位负责人或政府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填写借阅登记表,按时收回会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的采购项目文件资料和各村的产权交易项目文件资料由各单位和村妥善保存,不得丢失、销毁。

第十 附则

第三十 本管理制度是对村(社区)、部门单位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镇、村集体单位和组织。

第三十 本管理制度如与上级政策制度不符的,以上级的政策制度为准。

第三十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