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箕铺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大冶市大箕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大冶市大箕铺以下信息:
1.大箕铺镇党委、政府领导分工,镇人民政府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2.大箕铺人民政府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主要包括:
转发上级单位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解读文件;以本镇名义制定或印发的有关文件等。
3.大箕铺人民政府工作动态活动信息(新闻通稿);
4.大箕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5.大箕铺人民政府部门预决算报告;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大冶市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hbdaye.gov.cn/)或相关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惟一的信息索引号。
2.组配分类:根据目录分类进行选择。
3.发布机构: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4.主题分类:根据不同主题和体裁进行选择。主题9类:行政立法、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普法与依法治理、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工作、社区矫正、人事。体裁13类:函,通知,通报,意见,公告,通告,批复,报告,决定,议案,会议纪要,请示,其他。
5.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6.信息来源:信息发布渠道
7.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8.关键词:关键词是为了方便公众查找而设立的一个用于信息标引和检索的数据项。它是一组表达某一主题代表性的习惯用词,可取自信息的题名或正文用以表达信息主题并具有检索意义的非规范化的词或词组,也可以是公众已认同的俗语。
9.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10.发布日期:政府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单位名称:大冶市大箕铺镇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大冶市大箕铺镇大箕铺大道1号
邮政编码:435104
工作时间:8:30-12:00,14:0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714-8010004
传真号码:0714-8010404
电子邮箱地址:dy_djpz@huangshi.gov.cn
四、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大冶市大箕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大冶市大箕铺政府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大冶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下载《大冶市大箕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4.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件不完备、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具体答复方式如下: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属于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理由。
3、对不属于大箕铺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执行。
六、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自2022年7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