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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纠纷案件信息公开制度

发表日期:2022-11-05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和司法公开,加强土地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局在依法履行职责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三、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在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第三方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予以公开。

四、涉及土地纠纷案件受理范围:

(一)经行政机关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应当受理的。

五、涉及土地纠纷案件信息公开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城乡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四)土地市场建立及招拍挂情况;

(六)土地审批业务办理情况及办理结果;

(七)土地登记等业务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应主动公开的其它信息。

六、做好与法院就涉土纠纷案件审理信息衔接和公开:

(一)不定期地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开设“涉土纠纷类案件统计”专栏,公开全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查处理数据和已结案的涉土纠纷一、二审案件的统计信息;

(二)加强自然资源部门和人民法院在涉及土地纠纷案件信息方面的依法共享互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同步公开“大冶市人民法院官网”涉及土地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数据,方便公众查询知晓;

七、对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局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