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2021年11月,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湖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鄂自然资规〔2021〕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保障了我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顺利开展,但该文件已于2024年3月1日到期。2023年10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自然资规〔2023〕7号),与部2020年试行版对比,一是明确了成片开发实施范围,将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修改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二是增加了成片开发方案可调整的情形与审批备案要求。为落实自然资源部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对《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成片开发范围。一是明确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二是明确各地应根据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零星地块、不连续成片地块等可一并纳入成片开发方案范围。
(二)明确方案调整路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范围、时序安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可按规定调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调整后公益性用地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已实施征收的地块不得调出。
(三)简化成片开发内容。一是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方案名称统一为《××县(市、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0××年)》。二是合并部分条款使文件更简洁明了。如第七条整合征求各方意见、第八条整合方案备案、审查等要求、第十一条整合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