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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发表日期:2023-01-05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政策法规有修订的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分别已于202011日、2021年9月1日公布实施。这些政策法规均对征地拆迁的程序、要求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特别是建立了以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为核心价值的新型征地程序,对新时期土地征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此,迫切需要出台与之相对应的新的征收安置补偿文件。

二是目前相应项目标准已滞后,征收安置标准应适当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偏低,难以满足被征收户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容易引发信访维稳事件,不利于城开发建设,对合法房屋补偿标准应相应提高。

二、制定过程

(一)2022年7月,委、政府决定文件起草工作由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制定新的征收补偿安置文件初稿,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通过向武汉市蔡甸区、鄂州市、黄石市经开区等周边县市区各征地拆迁部门交流学习,认真研究各县市区制定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文件,充分汲取他们在工作中形成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实际,并征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意见,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形成文件初稿。202212月,经过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并经政府多次专题会议,形成送审稿。

(二)合法性审查及集体审议阶段。202211月,司法局对文件送审稿提出了审查意见,出具了《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审核意见2022119日,经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明确了工作职责。一是根据上位法规定,明确由市人民政府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二是明确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三是明确了征收工作由高新区、临空区·还地桥镇各乡镇(场)、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四是明确了社会保障过程中市公安、人社、农业农村、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的审核职责

(二)规范了工作程序。一是衔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增强各部门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联动性与约束性;二是强调拒绝接受征补偿安置的,明确实施单位应当将货币补偿资金以专户存储的方式予以保管或者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减少争议;三是完善强制执行实施路径,明确从“提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再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实施路径。

(三)优化了补偿模式。一是坚持补偿合法,保障正当权益,明确补偿安置的面积应当以合法有效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和建房批准文件记载为准,对于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经市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后,依法进行补偿安置。二是体现以人为本,优化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明确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或者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一般住宅房屋则是参照标准进行补偿同时明确了村民住宅未经合法批准改作非住宅用房的,应当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予以补偿,对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可以给予适当营业补偿;非住宅房屋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补偿价值;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规划。三是做好与国有房屋征收补偿衔接,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相关评估机构选取、异议处理等均与国有房屋征收保持一致,便于实施。

(四)细化了补偿标准。一是在青苗补偿方面,参考《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关于土地补偿安置倍数的规定,结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采用加权平均法,结合实地走访调查,确定耕地每亩2000元,整体涨幅19.19%。二是地上附着物工建方面,采用实证调查法、补偿案例对比法,调整后:补偿种类共48类83项,其中对“水井、化粪池、水池、假山”等调整计量方式。三是在树木补偿方面,采用实证调查法,对项目进行了分类,共7类31项,并明确了价值定义为树木的移植、砍伐以及在此过程中的损失等费用。

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经过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